中新经纬4月14日电题:多家上市公司信披违法违规被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作者孟博中新经纬特约专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4月11日下午,灵康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因是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此外,*ST美尚、ST宏达、启迪环境等多家上市公司近日也陆续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罚。
据媒体报道,同花顺数据显示,针对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证券违法及各种违规行为,今年以来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已经开出逾百张罚单(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没金额近8000万元。
从针对企业的具体罚款金额来看,已大幅增加。如*ST美尚因信披违法违规行为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以1330万元罚款;宏达新材因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被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公司实控人隋田力等相关责任人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达1250万元。
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屡禁不止,主要还是受利益驱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想要进一步减少乃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有必要提高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对其加大惩处力度,并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其形成有效震慑。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投资股东和股民该如何维权?是否可以就投资损失向上市公司索赔?可以获得多少赔偿?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