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花了一百多万在一个老太太那里买了一套房子,开心的住了进去。
没想到老太太的儿子要收回房子,因为老太太有精神疾病,签订的合同无效。
男子冤枉的不行,自己的装修钱就这么白白浪费了。
谁想到老太太的儿子还不肯善罢甘休,还找男子要这两年居住房子的房租。
这不是欺负人吗?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周先生结婚后和妻子一起攒了点钱,想买一套婚房。
以周先生的经济条件,买房子也只能买二手房,而且也只能付个首付。
不过租房子到底不放心,有了自己的房子以后,哪怕是还贷款也会觉得踏实点。
周先生找遍了城市的中介公司,最后锁定了一套房子,房主是个老太太。
这老太太可能是因为年纪大了,脑子不太灵光,反应也有点慢。
周先生和老太太交涉了三个月,期间还有老太太的外甥陪同,最后终于把合同签了下来。
过户以后,周先生和妻子美美地住了进去,然后每天努力工作还贷款。
就这样两年过去了,周先生突然收到了来自房主老太太的电话,说话的却是位男子。
这名男子是老太太的儿子曾某,曾某是来找周先生要房子的。
“我母亲精神有问题,她和你签订的合同理应无效,我身为我妈妈的监护人,有权收回房子。”
曾某几句话把周先生说懵了,之前买房的时候看那老太太明明还算正常,何况还有她外甥在现场,曾某应该知情啊。
周先生好言好语的跟曾某解释,说自己为了这套房子已经付出了不少,看能不能通融一下,没想到曾某一点不肯退让。
“我都住了两年了,你这会儿才来找我是何居心?”
“我不孝顺,两年没看望我母亲不行吗?我告诉你,你不仅得退房,还得给我交这两年的房租!”
案情分析
周先生和老太太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经过鉴定,房主老太太确实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身为房主老太太的监护人,曾某确实可以认定母亲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在曾某不认可母亲的卖房行为,她和周先生之间的购房合同自然无效。
既然购房合同无效,周先生住在房子里确实需要租金,曾某状告周先生要租金。
周先生在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后,也没有坐以待毙,直接反诉曾某。
周先生要求曾某退还房款,还要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他能成功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合同导致的财产取得,应当予以返还。如果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可以进行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如果一方有过错,该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购房合同无效,曾某及其母亲自然需要退回购房款。
在购房过程中,周先生和曾母极其外甥交涉三个月,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反倒是曾某身为监护人,明知母亲有精神疾病,却不时刻关注母亲,任由其卖房,直到两年后才想起要回。
综上,曾某在此案中承担全部责任,应补偿给周先生装修费、房屋差价等多项损失共计一百万元,还要退还全部购房款。
看似周先生“倒赚”了100万,实际上也就是弥补了损失,而且他还得重新看房。
碰到曾某这种不负责任的人,真是倒了八辈子霉。
房东的儿子就是想空手套白狼,钱房两得,仗着自己母亲有精神疾病,卖房时故意不露面给买家下套,放长线钓大鱼!这心思真是防不胜防!难道买房前还要做个精神鉴定?[吐舌头笑]
信不信,这钱难以拿回来。
以后买房子先给买卖双方做个精神鉴定!
现在有病还是卖房时有病?
继续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