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熊超然]据“东网”、“星岛网”等港媒5月10日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就海外律师在香港涉及国家安全案件获批准为大律师的事宜及相关事宜制订条文。10日,草案获三读通过。
“东网”报道称,上述草案要点包括订明“凌驾性原则”,即除非行政长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海外律师就有关国安案件以大律师身份执业或行事,不涉及国家安全或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例外情况),否则该律师不得就该案件获批准;订明机制将让行政长官决定有关申请能否继续进行,以及决定有关申请是否属于例外情况;订明机制将让行政长官在专案认许申请经批准后而情况有变时,对有关事宜进行复核。
“星岛网”报道称,修订条例草案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规定,特区政府在审理危及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中,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证据是否涉及国家机密的认定问题,须向行政长官取得证明书,且该证明书对法院具有约束力;而不具有香港特区全权执业资格的海外大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犯罪案件的辩护人,也属于是香港国安法第47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
此前,“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案原定于去年12月1日开审,但香港法院早前批准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抗辩,令此案横生枝节。香港特区政府三次依法阻拦均被法院驳回。
去年11月28日晚,香港特首李家超发表声明,建议提请人大释法,以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此前曾对观察者网指出,黎智英能否聘请英国律师,称得上是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的一次“考验性案件”,但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慎重考虑,没有得到香港法院的回应。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则认为,从普通法专业角度来看,香港法院的裁决有其理据,但其过于偏重程序正义,回避了外籍律师可能造成国家机密泄露、对国安法理解存在偏差等实质问题。
“这表明香港法院未能准确理解国安法立法原意及其自身司法角色,需要人大释法来澄清,对香港法院应当怎样理解和适用国安法作出宪制性监督和指引。”田飞龙说。
去年12月3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对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发言人指出,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香港社会普遍担忧未取得香港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国安案件会对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和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带来风险。行政长官就此提出对香港国安法释法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释法,符合宪法和香港国安法的规定,表明了中央坚持依法治港,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的坚定决心,有力维护了香港国安法权威,进一步巩固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是正当、必要之举。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也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国安法赋予的权力解释香港国安法条文,明确了相关条文的法律含义,确立原则,对进一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意义。
李家超强调,特区政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国安法的权威,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黎智英的案子如果实在搞不了,就送到内地来办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在香港违反国家安全也应该由国家审理。
海外律师就不能够在香港执业
这种操作应该要以法律明确来规定,而不是由谁来批准
真麻烦,应该说涉嫌国家安全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审理[得瑟][得瑟][得瑟]
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全部移交内地法院审理。
就不能外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