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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一词最早见于《晋书》,形成官制于明朝,制度化发展成熟于清朝。 在不同时

“巡抚”一词最早见于《晋书》,形成官制于明朝,制度化发展成熟于清朝。 在不同时期统治者赋予巡抚的职掌也略有不同,明代巡抚出现之初多是因事而设,具有临时差遣的性质,所管事务多而杂,分巡天下、监理税粮、抚军安民、出巡之地节制三司,权力甚大。 清朝袭承明制,清初,各地抗清斗争依然激烈,顺治时期所置巡抚多为征服地方,镇守一方,稳定刚刚诞生的政权而设。 所以此时的巡抚军政大权在其职掌中所占比重较大,可节制一方兵马,剿灭所辖区域贼寇,镇压区内抗清斗争,招降前明势力控制地方,且对一方初服之地,“巡抚专治一省,凡刑名、钱谷、民生、吏治皆其职掌”。 巡抚肩负抚安齐民、开垦荒地、发展经济、督理钱粮、安定地方等职掌。 到了康熙朝,除平定三藩之乱、收复台湾及平定准格尔部上层分子叛乱的个别时期,所涉及区内巡抚有一定军事大权外,大规模征服战争已经接近尾声。 战争过后经济凋敝,百废待兴,此时巡抚渐为一省之长,职掌偏重文职,统率地方自巡抚以下诸官,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