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司马南 2023-05-17 06:43: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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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南

简介:主持人、学者、知名自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