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西安日报
网购虾干是“三无产品”能否退一赔十
法院:涉案产品为散装食品,不支持十倍赔偿
本报讯(记者刘晓云)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买到简易包装的虾干,认为是“三无产品”,要求“退一赔十”,法院会支持吗?7月4日,记者获悉,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某网络平台上开设“渔民小店”,销售虾干等产品。原告在该店铺内购买了三袋虾干,共计424元。收货后,原告以该商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厂家等标识,属“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退还货款424元并赔偿十倍损失4240元。
商家辩称该产品属于农民自产自销,采用简易包装,并非“三无产品”,且原告朱某系“职业打假”,并非真正的消费者。据此,商家表示愿意退还货款,但不应给其十倍赔偿。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协商未果。
经查,原告购买的商品属于散装食品,在简易包装袋中确实未注明生产厂家、日期等信息,存在包装瑕疵,但其“渔民小店”商品详情中载明了商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重量、储存温度等信息,原告在购买该商品时,均可看到上述商品详情信息。
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后,原告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经执法人员核查,案涉产品属于农民自产自销,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受理。
碑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涉案产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质量问题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本案中,涉案产品是将南澳草虾煮熟后晒成虾干出售,属农民自产自销的可直接食用农产品;出售时以500克、50只一袋计量,采用简易食品袋包装出售。涉案产品虽符合预包装食品定义中预先定量包装的要件,但基于该产品的制作、出售过程,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系将草虾煮熟晒干后的散装虾干装入简易包装袋出售;案涉产品出售店铺内商品详情页面图片,对此事实也予以了佐证。据此,法院依法认定涉案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属于散装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散装食品也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被告虽在售卖网页商品详情中载明了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但并未在外包装上表明商品相关详细信息,属于包装瑕疵。故判令商家应全额退还原告货款424元。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即食性虾干,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货物。
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其受到损害,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因包装瑕疵影响了食品安全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损害情形,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价款赔偿的请求,判处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朱某货款424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