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近日,南京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赵某生意失败,称周某欠他钱却又拿不出证据,从而对周某进行夜间敲门、发短信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讨债”,鼓楼区法院向其发出禁令。而在无锡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无视法院发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继续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被罚款一万元。今年来多地法院发出这一禁令,也让这一防护不再停留在司法文书层面。
据《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笔者了解到,人格权保护禁令是《民法典》创设的重要制度,其本质上是申请人诉诸公权力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同的是,人格权禁令不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等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
有网友说,遭到辱骂等侵权,何不对其提起诉讼呢?笔者认为,该禁令是一个可以中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申请人格权禁令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如反复辱骂、骚扰,大肆传播他人信息等行为可做到“即时防护”。且人格权侵害禁令不仅限于现实生活中,在网络空间内对他人进行的此类侵权行为都可以得到有效制止。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可见,为满足为权利人及时提供救济的目的,作出禁令的程序应当高效快捷,人民法院需尽快作出决定,颁布禁制令。
过去,像情感纠纷引发的骚扰屡见不鲜,一是取证维权难,再就是已经造成伤害难以弥补。如今,若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人格的保护有了强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