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黑吃黑”案件。
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人潘某古、蒙某帅、蒙某唱(另案)、潘某毅(另案)四人共同谋划假意出借银行卡为王某才(另案)“跑分”洗钱,待款项到账后,通过“黑吃黑”方式绑定微信截胡取现用于分赃。
2022年11月29日上午,四人按事前预谋,潘某毅、蒙某唱在荔波县玉屏街道上王某才的车内向王某才提供事先准备好的蒙某唱的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当资金进入该账户时,被告人潘某古、蒙某帅使用手机登录蒙某唱微信,将银行卡账户内3000元转入蒙某唱微信上。
王某才发现上述钱财被他人转移后,就叫覃某昆(另案)、潘某豪(另案)持银行卡去银行取现金,后两人在银行ATM机上取现10100元。两人取得现金返回时,被蒙某帅叫上了潘某古的车,随后潘某古驾车往甲良镇方向驶去。
途中,被告人潘某古、蒙某帅以向公安机关告发王某才、覃某昆、潘某豪实施违法犯罪为由进行要挟,向覃某昆、潘某豪索要钱款,后两人将在银行取现的10100元交给被告人潘某古、蒙某帅。潘某古、蒙某帅、潘某毅、蒙某唱四人将上述得款共计13100元分赃,每人得款3000元,余下1100元供四人共同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古、蒙某帅明知蒙某唱的银行卡被他人使用,卡内资金非其所有的情况下,通过绑定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卡内资金,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式,迫使被害人给付钱财,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潘某古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蒙某帅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贪图不法利益而使自己身临囹圄。以“黑吃黑”的方式窃取、敲诈勒索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脚踏实地,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遵纪守法才能走出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