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亲情与财产纠纷,借名买房引发的家庭矛盾

小方情感专栏 2024-06-20 11:17:19

浙江某地,一位小姑子花了15万购买了嫂子单位的集资房,但房产登记却在嫂子的母亲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房价涨至80多万,并且嫂子擅自将房子卖掉,提出补偿40万给小姑子,最终双方闹上法庭。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借名买房和家庭关系的思考。

我离婚前就跟你说过,早点把房子过户到你自己名下,你非不听,现在弄成这样能怨谁?这事我现在帮不了你。

原来,几天前,张玲打算卖掉她10年前买的房子,然而却被中介告知房子已经被卖掉了。

这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张玲彻底惊呆了,她迅速拨通电话给前嫂陈梅:“你是不是卖掉了我的房子?你怎么能这样?”陈梅爽快承认并表示,她认为这套房子本应属于她母亲所有。

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10年前,陈梅还没有离婚,那时候她的单位开发了一批集资楼盘。她和娘家的母亲都是这批楼盘的购房名额持有者。

张玲得知此事后,便打算借用娘家的名义购买房产。由于陈梅的母亲只有一个女儿,而老人并没有购房的打算,所以陈梅决定将自己名下的名额转让给张玲。双方并没有签署协议,张玲也没有支付额外费用给老人。

张玲东拼西凑筹集了8万的首付款,其中5万是向她的娘家父亲借的。房子最终登记在陈梅母亲的名下,而张玲每月支付1792元房贷给陈梅。

一年后,张玲还清了房贷。

然而,哥哥在那天对她说:“我可能要和陈梅离婚了,你最好尽快处理房子的问题,免得到时候难以解释清楚。”

然而,张玲因为面子问题而犹豫不决,觉得如果当初提出过户,嫂子肯定会心生不满。

不久之后,陈梅和丈夫离婚了。

按理说,这时候张玲应该没有任何顾虑了,然而她得知,经济适用房在满足五年以上的住房要求之前,过户手续相对较为复杂,需要支付较高的手续费。为了省钱,她竟然放弃了过户的念头。

当时,房价还没有大幅上涨,陈梅承诺无论张玲何时想过户,她都会配合。

然而,几年后房价翻了好几倍。由于房子位置偏远,张玲决定卖掉房子。当她向陈梅提及此事时,却遇到了各种劝阻。

然而,张玲没想到的是,她的房子竟被陈梅偷偷卖掉了。

张玲上门找陈梅理论,但陈梅表示,愿意返还15万的购房款以及利息给张玲。然而,在张玲看来,这套房子是她自己出钱购买的,陈梅无权将其卖掉,而房价的上涨也与她母女之间无关。

之后,陈梅又提出给她40万的补偿,然而张玲仍然不同意。她坚持要陈梅归还全部的87万卖房款。

由于多次协商无果,张玲决定将陈梅告上了法庭。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判断呢?

1、陈梅声称房子登记在她母亲名下,因此房产应属于她母亲所有。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未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会产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庭上,陈梅不认可“借名买房”的说法,声称首付款和房贷都由她支付,与张玲没有任何关系。此外,她认为这套房子本是她母亲作为单位福利获得的,所以登记在她名下是合理的。

2、张玲坚持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虽然在借名买房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但现在陈梅坚持房子是她自己购买的,如果张玲想推翻陈梅的说法,就需要提供更有利的证据。

张玲提供了支付给陈梅的每月房贷转账记录。此外,她还提供了她与陈梅的谈话录音,其中陈梅提出愿意返还15万的购房款以及利息,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证明这套房子是张玲出资购买的。

只要借名买房不违反法律,并符合公序良俗,借名买房的协议是有效的,即使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出资人仍然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3、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当他人非法获得不当利益时,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利益。

陈梅母女私自卖掉房子,并将购房款据为己有,这属于非法获得不当利益,结果应该是陈梅归还购房款87万给张玲。

《民法典》第6条规定: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张玲和陈梅母女借名买房时没有签订合同,但首付款和房贷都是张玲出资,即使房子登记在陈梅母亲名下,她仍无权处理此房产。

陈梅的做法确实不妥,然而她本可以好好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毕竟,一个单位的福利房名额价值不菲,当初她和她的母亲出于好意,没有索要任何报酬,这说明双方关系良好。

现如今,事情闹到这个地步,究竟是谁的错?

金钱是人性的试金石,在利益面前,有时候亲情变得毫无价值。

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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