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规范整治城区电动三(四)轮车、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的通告,即日起对浚县城区电动三(四)轮车、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进行规范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电动三轮车持有D证,驾驶电动四轮车持有C2以上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驾驶电动三(四)轮车不得违法载人、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驾驶电动三(四)轮车不得驶入黎阳路(黎阳桥至黄河路)、新华路(黎阳路至浚州大道)禁行路段。装饰装修、百货供应、快递物流、环卫作业等使用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受限制,但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识。
四、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1. 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2. 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
3. 加装棚、厢、伞具等更改电动自行车原有技术参数、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悬挂号牌;
2. 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3. 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4. 醉酒驾驶;
5. 未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
6. 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7. 驾驶员、乘坐人不佩戴安全头盔。
8. 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相关处罚措施:
1. 对驾驶电动三轮车未取得D证、驾驶电动四轮车未取得C2证的,以无证驾驶处罚。
2. 对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驶入禁行区域、违法载人、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以及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走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 驾驶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或者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4. 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5.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望广大电动三(四)轮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朋友相互转告,积极配合,文明行驶,遵章出行。
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