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推广卖货,却被测评博主指责“割韭菜”......

江苏维哲律师事务所 2024-05-11 09:54:21

网购容易挑花眼

下手前看看测评

更能挑到适合自己的

“种草、试用、避坑……”

打着各种标签的测评视频

值得相信吗?

案情简介

老王是一名自媒体和电商直播从业者,全网累计粉丝量3000余万。2023年上半年,老王在直播中推广乳胶床垫、乳胶枕等产品。

针对其推广的乳胶床垫、乳胶枕等产品,一粉丝量30余万的测评账号于2023年5月至8月间发布3条测评视频。

视频中包含“卖垃圾乳胶”“几千万粉丝的网红是如何吃里扒外的”“卖垃圾,给消费者带来垃圾”“大网红卖货为什么如此没有底线”“割消费者韭菜”等内容,其中一条视频中还使用了老王的肖像。

上述视频发布后获得点赞3000余次,评论与分享均超900次,评论区出现“看着就恶心”“这家伙是什么钱都要,黑心钱,取关了”“那家伙没底线的”等负面评价。

此后,老王将该测评账号的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发布视频内容客观真实,有可靠信息来源,并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的合法行为。

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1025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实施舆论监督所发表的言论应当遵循合理限度,应需以披露事实真实为前提,当披露事实不真实或言论超出合理限度时,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系知名博主,属于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

然而,被告在其发布视频中对原告所售乳胶床垫作出“垃圾东西”等负面评价,均非基于其本人对原告所售产品的测评或体验而发表,且缺乏对可能引发争议内容的必要调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案涉视频中所发布的“垃圾博主”“没有底线”等言论,系以侮辱性语言对原告进行否定性评价,其行为具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同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视频中擅自使用原告本人肖像,构成肖像权侵权,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当事人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程度、范围及侵权后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互联网购物时代,测评博主本应通过对产品的测试、比较、体验向消费者说明产品性能、质量、优劣,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客观的消费指引。但为吸引流量或促进带货合作,部分测评博主会发表与事实不符、过分夸大、故意贬损的评价。

因测评博主发布内容对消费者选择影响逐渐扩大,其对产品商誉影响也日渐增加。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测评博主在发布测评内容时应当更加审慎履行审查义务,避免对不客观、不真实甚至是侮辱、诽谤式的表述。

测评博主的“正确姿势”是?

一是测评博主在发布测评内容时,应当以真实使用为前提,测评方式应科学、透明、公开,反馈自己客观、中立的使用体验,避免无中生有、过分夸张、故意贬损甚至于侮辱性的表述、评价。

二是如存在带货、广告等商业推广行为,测评博主也应通过测评内容、置顶评价等方式予以明示,避免以测评之名割粉丝“韭菜”,影响自身及推广商品的商誉。

三是如测评内容与自身或者关联企业经营业务“赛道”重合,在同类商品的横向测评中,应当避免采取片面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的直接比较方式,彰显自身商品竞争优势,谨防陷入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旋涡。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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