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养犬是许多人看家护院、寄托心灵的现实需求,但养犬人不能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饲养犬只伤人事件,责任应如何承担呢?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1月13日,张某骑电动三轮车至北京市大兴区某院内,遇一条黑色大型犬对其吼叫、追赶,电动三轮车翻车致张某摔倒,当日张某被送往镇中心卫生院就诊,诊断为:右足第二、三跖骨骨折。
事发后,张某报警,民警经调查后了解到该犬为黑色拉布拉多,是雷某饲养在院中,未办理狗证,也没有拴链。雷某辩称,没人看见狗追张某,其驯养的狗可能会吠叫,但没有追赶、接触张某。张某未经其同意,非工作时间进入院区,且操作三轮车不熟练,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某在院内饲养大型拉布拉多犬,未办理养犬证、未拴犬绳,导致犬只对张某吼叫、追赶,由此导致张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翻车,张某摔倒受伤,进而造成张某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事实,雷某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雷某主张张某自身存在过错,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事发时张某系正常进入院中,未受到阻拦,且并无证据证明张某驾驶三轮车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雷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官提示,养犬的前提是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和人身安全,这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公民公德的体现,为涵养文明养犬的道德修养,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减少犬只伤人事件发生,法官建议:
规范养犬、文明遛犬。要充分认识到,追逐和撕咬是犬类的天性,不能以“我们家狗从来不咬人”“我们家狗特别听话”等理由放松对犬只的管理。要遵守犬只管理要求,一般情况下不携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医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乘坐电梯时避开高峰时间。犬类伤人案件中除了撕咬行为,更多是对被侵权人产生惊吓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该种情形的赔偿数额也往往远高于单独咬伤的损害,所以为有效避免该类纠纷产生,遛狗等出行时应拴狗链,确保宠物犬始终在可控范围内。
做好防疫工作。养犬人在为犬只登记时要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每年按期进行年检。遭遇犬类伤害时,被侵害人根据皮肤破损情况,可及时就医治疗并根据医嘱接种相应疫苗。
做好自我防护。一般情况下,在突然遭遇无人看管的大型犬时,首先要保持镇定,切勿惊慌,尽量保持安全距离。一旦发生伤害情况,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可通过现场拍照、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记录事发过程及伤势情况,已备后续维权使用。
凡是狗咬人,养狗的主人应该立即被枪毙。[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