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竟然败诉了!”河南周口,男子承包了公安局新办公楼工程,可楼盖好了,公安局
“公安局竟然败诉了!”河南周口,男子承包了公安局新办公楼工程,可楼盖好了,公安局却不给钱,他就阻止公安局搬迁,被以扰乱工作秩序为由拘留7天,男子把公安局告了,一二审都败诉,高院却还了男子公道。
冯广禄这段时间可不好过,每天家里债主盈门,逼得他东躲西藏。
他不是老赖,却没钱还债,他一直生活在内疚里,因为,那些跟他要钱的,都是和他摸爬滚打一起打拼的兄弟。
他们有老婆孩子,也要养家糊口,如果不是生活无着,他们不会把自己逼得走投无路。
而冯广禄走到被人追债的地步,是因为他承包了,县公安局的办公楼工程。
当时把他乐坏了,以为自己抢到了香饽饽,毕竟这是很多竞争对手求而不得的工程。
于是,冯广禄带领兄弟们加班加点,保质保量的完成了主体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公安局要给自己支付80%的工程款。
剩下的20%,等到交付使用时结清。
可到结账的时候,冯广禄傻眼了,公安局竟然说没钱,可是民工兄弟们要养家,要吃饭啊。
公安局没钱结账,他们就追着冯广禄要,就形成了今天围追堵截,上门讨债的局面。
而此时,公安局不是努力给冯广禄筹钱结工程款,而是办公楼还没验收呢,他们竟然迫不及待的乔迁新址了。
冯广禄这个气啊,既然我走投无路,那你们也别消停好过了。
于是,冯广禄一气之下,做出阻止公安局搬迁的行为。
胳膊拧不过大腿,冯广禄被公安局以扰乱工作秩序为由,把他行政拘留7日。
被拘留的7天,冯广禄度日如年,他百思不解,自己脚踏实地,吃苦耐劳,到头来一分钱没得到,竟然失去了自由,还有道理可讲吗?
明明是公安局欠债不还,自己何错之有?他下定决心,无论多举步维艰,他一定要给自己讨个公道。
出来后的冯广禄,直接把公安局起诉了,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判决公安局撤销该处罚决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抚慰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共计5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冯广禄认为,自己在行使债权人的权利,没有扰乱工作秩序。
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冯广禄说,他和公安局签的承包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工程主体完工后,对方支付80%的工程款,验收通过后,支付余下的20%。
那么,他按质按期完成了,公安局就应该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他们不给钱,已经违约,还搬进没交付的新办公楼,又涉嫌违法,竟然又把他拘留了,这是何道理?
再说了,自己阻止他们搬迁,没阻止他们办公,搬迁不是办公,何来
扰乱工作秩序的罪名?
所以,冯广禄认为,公安局强行拘留他,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希望法院主持公道。
2、公安局认为,冯广禄把新办公楼一楼配电房电源关了,让电梯处于锁梯状态,开来两辆轿车,将办公大楼前后门堵住,构成扰乱工作秩序,他们对他的拘留有法可依。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冯广禄被拘留后仍不改正,那么,他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3、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判冯广禄败诉,他不服,上诉到高院,坚持了3年,终于为自己讨回公道。
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安机关的诉求,认为冯广禄扰乱单位秩序的情节较重,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院认为,虽然公安机关没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但这不是冯广禄用各种方式,扰乱了公安局正常工作秩序的理由。
所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了冯广禄的诉求。
冯广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冯广禄并没有知难而退,继续申请高院再审。
高院的判决,就像穿透黑暗的曙光,让百折不挠的冯广禄终于等到了光明。
高院认为,公安机关的新办公大楼,存在工程款结算争议,未验收合格,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所以,冯广禄的阻挠,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而且,冯广禄是在公安机关搬迁时进行阻挠的,并非是公安机关的执行公务状态。所以,不构成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
公安机关做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对冯广禄造成了伤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所以,高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判决公安机关败诉,赔偿冯广禄1423.7元;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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