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10年?”广东广州,男子和女友各自出资70多万买房同居,10年后两人分道扬
“白嫖10年?”广东广州,男子和女友各自出资70多万买房同居,10年后两人分道扬镳,男子得知女友把房子卖了530万,要求平分房款,可前女友只愿意给男子70万,两人对簿公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天晚上,李全和女友赵文坐在他们曾经共同的家中,彼此沉默不语。空气中弥漫着一种无法言喻的哀伤,就像他们的爱情一样,已然逝去。
毕业后,李全在一家大公司做技术员,赵文则在一家外资企业任职。本是两条无法相遇的平行线,却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全遇到了赵文,两人一见钟情。
从此,他们的生活开始发生了改变。
李全为了追求赵文,每天都会挤出时间与她见面。他们一起看电影、逛公园,一起分享彼此的快乐和烦恼。在这些美好的时光中,他们的感情逐渐加深,最终确定了恋爱关系。
他们的爱情如同春天的花朵,快速绽放,盛开的美丽而绚丽。他们决定共同生活,用爱筑起一个温馨的家。
不久后,他们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43万元的二手房,李全出了70万元,赵文出了73.8万元。
在办理房产证时,李全出于诚意和购房资格等原因,主动提出将房子登记在赵文的名下。赵文被李全的真心所打动,她抱着与李全共度一生的信念,开始了他们的同居生活。
然而,命运如同狡猾的诗人,总爱在人们最不经意的时候,埋下纠葛的伏笔。
他们的生活因为各自的强势和主见,逐渐出现了裂痕。他们经常为了一些生活琐事争吵,甚至冷战。尽管他们努力试图修复这段感情,但终究无法回到过去的美好。
在同居的第十年,他们决定和平分手。李先生搬出了他们共同的家,留下赵文独自面对这个曾经的家。
赵文为了重新开始,决定将房子卖掉。李全得知房子卖得530万元,比原房价140万元高出390万元后,他认为自己应该得到一半的款项。
他多次跟赵文索要卖房款,但赵文始终拒绝。赵文承认:购房时确实收到了李全父亲转来的70万首付款,但是这是李全对自己的赠予,而非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
赵文认为房子是自己购买的,且登记在自己一人的名下,应当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如果李全愿意,自己可以退还70万给李全的父亲。
李全无法接受这种的方案,决定将赵文告上法庭,坚持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款,主张他对房子有一半的产权,要求赵文给他258万。
他们的爱情曾经如此美好,但终究无法抵挡现实的残酷。他们为爱情买下的房子,最终却成为了他们爱情的遗物。
他们在法庭上对峙,曾经的恋人变成了彼此的敌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全主张这套房产是他和赵文共同出资购买的,并提交了当初自己直接支付58000元购房定金的凭证,以及自己父亲给赵文的转账凭证等。
而赵文虽然主张李全父亲出的70万首付款是李全家对自己的赠与行为,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这套房屋是李全和赵文共同购置的。
根据《民法典》第308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另,《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房子虽然登记在赵文名下,但是两人系同居关系,男女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
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割。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最终,法院按照双方的出资情况,判令赵文将出售房屋所获得的530万元的48.68%,即赵文支付258万给李全。
赵文不服,提起上诉:“难道这10年,我被白嫖了吗?”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两人相爱一场,彼此付出。虽然未修成正果,可谁的青春又不是青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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