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爷购买304斤猪肉,给90岁老母亲办寿宴。回家路上,却被农林局以猪肉没检疫为由没收全部猪肉。还把他车子也给弄坏了。大爷怒把农林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104000元损失,并登报赔礼道歉,法院判了!
一轮红日穿过地平线, 把它的万丈金光洒向大地。
杨大爷开着那辆八成新的三轮摩托车, 行驶在返乡的路上。
他满是皱纹的脸上洋溢着笑容。 后天是他老母亲九十大寿,为保持食材的新鲜,他特地赶了第一波早市去购买猪肉和蔬菜。
本来,老母亲不同意过寿,老人家一辈子节俭,说家里随便做点吃的就行。
可他认为现在日子富裕了,就算把亲朋好友和全体全庄的村民都请来,也花不了多少钱。 再说,母亲九十大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
他坚持要给母亲过寿,老人只好勉为其难答应。
对大爷来说,他觉得能在65岁的年纪,还能给90岁的妈妈操办寿宴,是他人生最幸福的事。
所以他交待儿子,女儿,把家里张罗好,他亲自去市场采购食材。
这不,经过一早上的选购,他终于满载而归。
过了前面那个路口,就进入乡下的区域, 想到再有一个小时就可以到家。 杨大爷忍不住哼起了小曲那。
突然,前边拐弯处窜出来几个人, 拦住他的车子。几人出示相关证件后,杨大爷才知道,这是农林局的人。
对方查看了大爷购买的蔬菜和猪肉。 杨大爷小心翼翼的解释,他一共买了304斤猪肉,其中93斤有检疫证明,211斤没有。
农林局当即就对他做出处罚通知。 并且要没收全部猪肉,说要带回去销毁。
大爷急了,哀求说:“我这是买来吃的,不是售卖的。再说,后天是我老娘九十岁寿宴, 客人都通知到了,如果你们把猪肉收走,我怎么请客?”
他不肯 接受处罚,最后农林局的人竟把他车子扣押了。
猪肉被没收,车子被扣押,他觉得自己倒霉到家了。可后天老娘的寿宴不能耽搁啊。 他在路边拦了辆车,又重新返回农贸市场购买猪肉,又请人家把他送到家。
这一来一回,又多花了好多钱。
晚上,他一个人躲进厨房里啪嗒啪嗒抽烟。 儿子问他怎么了,他把那张处罚通知拿给儿子看。
灯光下,那张通知上明明白白地写着他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他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到底是年轻人有学问,儿子告诉他:处罚告知单上写的是《动物防疫法》第78条规定。 但这条规定中并没有说对违规猪肉没收和销毁。
杨大爷一听,立马来了精神。 第二天就去找农林局。
没想到对方告诉他,猪肉早已销毁, 车子也在拖拉中,不慎损毁。
杨大爷这下是真怒了,他一纸诉状把农林局告上法庭。
杨大爷提出三个主张:一,要求撤销农林局对他的行政处罚。二,农林局要赔偿猪肉和修车损失共计104000元。三, 农林局要登报给他赔礼道歉。
1、大爷说,农林局的人是滥用职权。
首先,农林局给他开的处罚通知单是《动物防疫法》第78条规定,里面并没有说要对违规猪肉进行没收和销毁。
就算要没收违规猪肉,他购买的304斤猪肉里边有93斤是有检疫证明的,可农林局不听他解释,硬是把全部猪肉都没收了。
他只知道在店里售卖的猪肉都是可以买的,至于检疫证明,不是他这个老百姓管的了的。
他实在不知道,这些猪肉到底是农林局的人是没肉吃,还是真的销毁了。
其次,他那辆八成新的三轮车被损坏。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农林局的人罚款没有事实依据,还损毁了他的车辆。
因此,不但要赔偿他的损失,还要登报给他道歉。
2、农林局的人说,他们对杨大爷的处罚有事实,有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产品。
事发当日,他们检测杨大爷的猪肉,里面有一大半都是没有经过检疫证明的。
既然是不合格食品,他们当然要销毁。 以防止更多人受到伤害。
因此,他们对杨大爷的处罚有确凿事实,有法律依据。
3、法院审理后, 撤销了农邻居对大爷做出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基础,有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还要程序合法,做到这三条,行政处罚才会有理有据,让人信服。
但是本案中,老人的304斤猪肉里边有93斤有检疫证明,可农林局却全部把猪肉带走。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单上法律依据跟事实不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其行为违反程序。而且,农林局还损毁了大爷被扣压的车子。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条规定:行政行为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判令农林局赔偿大爷104000元损失,并且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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