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涉民营企业的有关犯罪作出新的规定,目的是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的“损企肥私”行为,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
臧铁伟介绍,近些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相关腐败犯罪作出规定,这些行为也逐渐在民营企业中出现和增长,需要依法惩治。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修改这方面规定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65件,其中很多是来自企业的代表、委员,此次刑法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他们的意见建议,包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陈志列、徐冠巨、杨兴平、冯琪雅,以及多次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的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陈锦石,十二届、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高彦明等。
臧铁伟表示,2023年7月14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确要求。这次修改刑法,将现行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对国有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犯罪扩大到民营企业,同时立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情况和特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