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新人在婚房发生关系后,女方报警称遭到强奸——本案一审宣判,男方获刑3年。 很多网友不理解,理由是,女方收了男方10万彩礼和大金戒指,订婚宴都办过了,在电梯里搂搂抱抱进了婚房,怎么构成强奸呢? 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也是强奸罪最难判断的地方。 因为“违背意志”是人主观意愿的描述,外人很难识别,事后也很难还原,如果偏信女方单方的说法,肯定也不行。 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对待强奸罪的认定都是非常谨慎的。一般会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双方的关系、事发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既有被害人陈述,也有被告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以及客观证据。 本案中,大家普遍忽略了一个细节: 双方发生关系之前,女生曾离开婚房,后来又被拖拽回去。 男方母亲承认,婚房在14楼,女方当时闹情绪要走,已经下到了13楼,又被男方追上,从楼梯上连拉带拽给带回了婚房。这一行为在女方腋下留下了伤痕,可见,女方当时表现出了剧烈的排斥和抗拒,最后被强行带回婚房,已经可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其次,本案还有一个很关键的证据,那就是男方自认。 事发后,女方家属很快找到男方,在交涉过程中问道:“你强暴我们家闺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男方回答:“嗯,是的”,对话过程有录音可证。男方自己表态“我愿意承担这个责任”。虽然男方后来又否认了这些说法,但法律要考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看哪种说法更符合真实情况,因此男方自认,仍然可以作为证据认定。 至于网传女方发生关系后4天才报警,曾协商婚房加名就不报案——当地官媒已经辟谣了。 判决书显示,女方事发当天晚上就报警处理,所谓“4天”之后,是男方被刑事拘留的时间。网传“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被害人有过婚史”“被害人给婚介所3万元介绍费”等,也都是不实信息。 在这里我也想提醒大家,目前网上的报道以对男方母亲的采访为主,缺乏女方当事人的说法,据我所知,这违反了新闻伦理的“平衡性原则”。 男方母亲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她一会儿说“我儿子订婚前和女方是情侣同居关系,两个人在一起住过有好多次了”,一会儿又说“我儿子是初次性生活,俩人根本就没有发生成”,很明显有矛盾之处。 大家也可以想想,靠男方母亲单方面说法来判断事件,得出的结论是否合理呢? 目前,男方已提出上诉,法律也会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从已知信息看,但是,从证据和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大家对一审判决的质疑,可以理解,但是并不可靠。 #男子订婚发生关系后4天女孩控告强奸# #律师:订婚关系不影响强奸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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