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杜卓滨
12月17日,四川乐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出行”),多次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派遣出行订单的行为,开出18万元罚单。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8日和12月11日,滴滴出行通过自营网约车平台,向18台车辆派遣18次出行订单。这18台车辆均为在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完成入住登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决定书称,滴滴出行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派遣订单的行为,“已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事实,该公司是该事实的行为主体及行政责任当事人。”
具体而言,滴滴出行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在一次案件中18次违法,以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的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