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上午10点29分,深圳IBM公司一名35岁的梁姓女高管,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口的站台上晕倒,据监控视频画面显示,梁某当时应该是尝试脱下外套,在倒地后还有做出求救动作。
倒下后有7名市民从梁某的身边经过,但是并没有停留,也并未询问。直到31分,一队情侣走过梁某的身边,又折返回来俯身查看,其中男子返回地铁站内通知地铁工作人员。
35分,男子和地铁工作人员赶到,报警后但是并未采取急救措施。
11点04分,民警赶到,碰了一下梁某,问话也不答应,民警随即又拨打了120,并时不时的跑到地铁口查看救护车。
11点18分,救护车赶到,经医生查看,梁某的呼吸已经停止,梁某被当场宣布死亡。死亡的原因是低血糖还是猝死,因为当事人的父母拒绝解剖而无法知晓。
事件一经发出,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此时距离2006年的的南京彭宇案已经过去了八年,距离2011年的佛山小悦悦案件过去了3年,人们在面对同样的问题时,还是会犹豫,笔者无意指责经过人的行为,只是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下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结果,法律在对好人的保护还欠缺哪方面。
一、以案释法梁某在地铁站出口处倒地,地铁公司是否有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014年6月,梁某的父母将地铁集团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地铁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地铁公司作为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每日面对数以万计的人流,发生类似梁某的紧急状况事件概率极大,地铁集团应当对此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制定相对应的措施,例如为地铁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紧急救援知识、提供紧急救援物品,承担起保障安全的责任,但是本案的地铁公司并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属于未尽到保障安全的责任。
并且在本案中,地铁工作人员15分钟后才拨打到了120急救电话,已经 超出了一般人能够接受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合理期限度。
对于从梁某身边经过的7名路人,法律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吗?我国刑法、民法都未对见死不救做出过处罚或者承担相应责任,见死不救应当归属道德范畴。
身为情侣的两名路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人?如果梁某的家人起诉这对情侣,法律如何保障情侣的利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身为情侣的两名路人对梁某施救的行为属于自愿救助行为,如果在此行为中造成了梁某的损害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相应的民事豁免权。
并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如果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自己损害的,受益人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自此,补偿成为了受益人的义务,是必须给予的。
民法典的颁布整治了我国社会不太良好的社会风气,杜绝滋生不良社会问题的土壤。希望大家能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帮助他人,让我们的社会多一分关心、关爱,少一分冷漠、伤害。
大家认为呢?
昆仑王师
父母拒绝解剖???反而告地铁,告行人???很明显的不从自身找死因,从别人身上找责任[得瑟][得瑟][得瑟]就这家庭,,,谁敢救???[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你一救,他们马上告你施救不规范,不合法,没医生证,[点赞][点赞][点赞]赔死你!!!所以,总结如下!!!死得其所,该死[得瑟]
Sjwjw
你不救,没人骂你。你救了可能会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E尖
一线城市素质都那么高了,更何况别的地方了[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