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贪吃“野味”非法狩猎,严惩不贷!

人民资讯 2024-01-06 14:57:35

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重庆频道

常碧罗穆月颖

近日重庆璧山公安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4名嫌疑人。

“警官,你好!我在三合镇新场村附近看到有人持枪打鸟,麻烦你们过来看下。”1月3日15时许,璧山区公安局三合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接警后,所长邓祥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抓捕工作。

经过与报警人沟通,邓祥明确了非法狩猎人员乘坐的车辆特征以及大概行驶轨迹,于是立即将抓捕人员分为三组,两组人员守住路口,一组人员驾驶便车沿着各个小道进行寻找。经过近一小时的寻找均没有发现嫌疑车辆。正当抓捕人员一筹莫展之时,一辆符合嫌疑车辆特征的轿车从远方缓缓驶来。抓捕人员立即靠拢将车辆拦停,并对车辆进行搜查。经搜查,民警在嫌疑车辆查获出被捕猎致死的野鸡3只、斑鸠4只,以及气枪、诱捕器、测距仪等作案工具。

经查,瞿某、唐某、罗某、汪某四人系朋友关系,为“尝鲜”铤而走险,使用在购物平台上购买的作案工具,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斑鸠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鸡,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经审讯,该4人对其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四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福祉。要坚决抵制非法狩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如若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标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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