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突发疾病,命在旦夕,躺在救护车上十万火急,结果却在小区门口被私家车堵了路,无法通行。 这是前两天发生在广西柳州的一幕。 据报道,救护车在小区门口被堵了10分钟,最后压着花圃才勉强出来,最终,车上的病人,因抢救无效去世。 很多网友看了此事,非常生气,强烈要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惩治私家车车主。 这个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或者预见后轻信能够避免。 然而据物业介绍,这辆车是外来车辆,属于临时停放,那么车主很可能不知道自己堵住的是小区唯一出口,也很难预见这里会有拉着危重症病人的救护车通过,主观要件不符合。 再一个,此罪还要求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朋友觉得,有了乱停乱放的因,才有了病人医治无效的果,这还不算因果关系吗? 但这里有一个概率问题。 救护车抢救危重症病人,是极小概率的偶发事件,属于“偶然因果关系”;而刑法要求的是“必然因果关系”,即根据社会生活一般经验,某种行为大概率会导致某种结果。 此前,也曾有很多地方发生过高速上应急车道被占,致使救护车、消防车无法通行的情况,一般由交管部门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分、罚款处理,没有追究刑责的先例。 而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私家车没有上路只是停放,占用的也不是应急车道而是应急出口,《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适用。 那么适用什么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情节严重,处5—10日拘留和500元罚款。 可能有人会觉得——就这?也太便宜他了! 别急,以上,都是咱们公法的处罚,本案最重头的法律后果,是——侵权损害赔偿。 私家车车主乱停乱放,堵塞应急出口,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被侵权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生命权侵权”,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中,物业作为小区管理人,对应急通道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患者突发疾病才是死亡的主因,即使送去医院也不能保证100%抢救成功,因此还要考虑疾病本身致死性,综合确定物业和车主的责任比例。 此前,也有一个案例,老人突发心梗,结果消防通道堵塞,救护车无法进入,医护人员只能抬着医疗设备入户抢救,耽误了救治时机,老人不幸离世。最终,法院判定物业承担10%的责任。 而因为车辆占道,致使消防车无法进入小区的某个案例中,法院判决涉案车主承担火灾损失15%的赔偿责任。 最后,再次强调,应急通道不可占,特种车辆不可阻。不要因为是小概率事件就抱有侥幸心理,我们的每一条法律背后,都是无数生命凝结的代价。 #柳州一私家车占用安全通道致救护车被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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