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上看到,吴谢宇律师说他求生欲很强,已向最高法提交不核准死刑法律意见。 理由是,吴谢宇本人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母方亲属以赎罪。羁押期间,改造良好,不再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是非死不可,恳请最高法不核准死刑。 首先想跟大家说,律师提出意见,是正常的履职行为,提交最高法只是作为参考,这也是吴谢宇享有的辩护权利,大家不必苛责。 其次,从两次庭审来看,我个人认为,吴谢宇几乎没有免死可能性。 我们的死刑案件分三道程序: 第一步,审理。刑诉法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步,死刑复核。一审服判,由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一审不服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由最高法死刑复核。 第三步,死刑核准,由最高法掌握。 吴谢宇的案子,到这一步,已经经历了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三道程序,中法、高法、最高法,全都过了一遍——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几乎不可能出什么问题。 再一个,死刑的量刑依据,一般考虑两个方面。 一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比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动机等; 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比如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后果等。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吴谢宇提前两个月网购作案工具,趁母亲不注意,用哑铃持续猛击其头面部数下致其死亡,随后有条不紊地完成现场清理并布置监控。潜逃期间,吴谢宇以其母名义骗取亲友上百万并挥霍一空,同时购买十余张身份证以逃避侦查。 纵观整个过程,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极端残忍、恶劣,福建省高院对其的结论是“严重挑战法律,违背伦理道德,践踏人类社会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完全达到了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 吴谢宇方提出的免死理由,无论是认罪认罚还是悔罪良好,都是事后反应,只是量刑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而我们惩治犯罪,主要针对的是犯罪时的状态。 否则,犯罪之后,只要摆出一副“悔不当初”的姿态就能免死,法律还有何威慑力可言? 更何况,吴谢宇逃亡将近四年,从来没有自首悔罪的念头,直到法院的判决下来才“求生欲望强烈”,又如何让人相信他是真的痛改前非呢? 善恶有报,因果轮回,吴谢宇动了弑母恶念的时候,就注定了会有今天这个结局。 #代理律师称吴谢宇求生欲很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