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热播剧《繁花》大火之后,上海的黄河路、进贤路成了网红打卡地,和平饭店同款套房高达1.68万元一晚,“宝总泡饭”“汪小姐同款排骨年糕”等大受追捧,销量大幅提升……
面对火爆的商机,一些商家搭上《繁花》“顺风车”,蹭热度推出的同款“宝总泡饭”是否构成侵权?影视剧的热度究竟能不能蹭?
“繁花”同款是否已构成侵权?
《繁花》强大的“带货能力”不仅实现了剧集周边商业的巨大成功,也让一些商家开展和电视剧内容相关的商业营销推广活动,这些商家通过攀附剧名、角色或者台词等热播元素,搭上电视剧的顺风车,蹭上《繁花》的火爆流量。
在上海黄河路,一家排骨年糕店生意火爆,店主戴着胡歌的面具叫卖,摇身一变“宝总”卖排骨年糕,引发路人围观合影,同时也被部分网友质疑侵权。
1月12日,《繁花》版权方官博发布声明,针对近期市场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下架针对该剧及委托人的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表示若市场主体有意取得《繁花》关联授权合作,须与指定联系人接洽沟通。
那么,《繁花》版权方发出声明,是否意味着上述这些“繁花”同款已构成了侵权呢?
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尊重版权是每个粉丝和商家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有网友表示支持剧方维护知识产权,并赞赏“繁花版权意识很强”。
但也有网友表示,《繁花》剧中出现的泡饭、排骨年糕等美食,均是上海传统美食,出现时间远早于电视剧和原著,只是这次因电视剧热播重新引发公众关注。
对此,法律界人士分析,若店家只是告诉大家这就是《繁花》中宝总吃的泡饭,或者汪小姐爱吃的排骨年糕,则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一般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是所有的“搭便车”营销行为都可被认定为侵权,这其中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标准,不是版权方一纸声明就能说了算。法律界人士举例说,《三体中的物理学》一书显然搭了《三体》的“便车”,但不能因此说它侵犯了《三体》享有的权利。
当然,如果商家在宣传上述商品时使用了《繁花》的剧照、截图,比如剧中人物吃饭的画面截图,那就涉嫌侵犯著作权。“虽然著作权中也有合理使用制度,但商家对剧照、截图的商业性使用,一般不被认为是合理使用。”或者,商家在宣传中称这是“《繁花》里面的某个角色最喜欢的食品”,利用这部电视剧搭顺风车,也就可能涉嫌侵犯了著作权,这些或才是《繁花》版权方官博声明的真正所指。
上海的传统食品排骨年糕,它本来就是公共领域已经存在的,实际上“宝总”同款泡饭大可放心去经营热卖,只是在营销时要遵循法律规范。在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的时代,“宝总”同款泡饭能不能卖这一话题引起社会热议,倒是传播知识保护法的一个好契机。
也有商家因蹭热度被判赔偿
未经许可的商业化使用,正是影视作品权利人被侵权的重灾区。近年来,类似案例也迅速攀升。
2019年热播剧《亲爱的热爱的》中女主角佩戴的一款“h”型项链火了,制片方发现某首饰厂未经授权销售同款项链,并使用《亲爱的热爱的》剧名和剧照作为产品名称和宣传图片。制片方遂以侵害其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上诉。法院认定该首饰厂相关行为既构成侵害著作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须赔偿制片方公司5万元。
去年,影视剧《狂飙》大爆,剧中“老默,我想吃鱼了”“强盛集团”“白金瀚”等元素,成为“流量密码”,一些商家借机蹭上了这波流量。
此前,陕西西安某火锅店就通过某平台为其经营的餐饮门店推出了3种团购套餐,在套餐名称、套餐详情页面等位置突出使用了“白金瀚”“强盛集团”“大嫂”等字样,并使用了《狂飙》中经典人物形象的卡通漫画,同时宣传前述团购套餐为“联名推荐”,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共同赔偿电视剧《狂飙》的权利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30万元。
此外,在《狂飙》热播后,“老默我想吃鱼了”和“想吃鱼了”等商标也被抢注。不过记者在天眼查上看到,繁花、汪小姐、宝总等商标,早在几年前就被多方注册成功,涉及健身器材、食品、饲料、厨房洁具、医药等多个分类。
蹭影视剧热度,要把握“度”
“商家蹭影视剧热度推出同款,可以说是商家利用社会热点事件进行营销的一种手段,可以提高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量和附加值,从而增加商家的收益。”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影视剧的热度可以蹭,但是商业目的应当获得剧方许可,如联名出售周边等,就是合法的。
付建分析称,商家如果未经授权,在未经影视剧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影视剧中的元素作为商业推广的手段,可能会侵犯影视剧版权人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
具体来说,商家使用的影视剧中的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名称、角色称谓、台词、场景、道具名称、海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如果商家的使用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与影视剧有关联,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商家的产品或服务与影视剧有关联,那么商家的使用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
付建提醒,相关商家不仅要尊重影视剧版权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中的元素作为商业推广的手段,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此外,还要遵守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抢注他人商标或进行商标侵权行为。如果商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等。
影视剧制作投资巨大、回报期相对较长,版权问题较传统的“作品”类型复杂。通常来说,剧组可在著作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三个层面设置自己的合法权益“护城河”。
十年磨一剑,终有《繁花》今日的热度。这份热度支撑的流量,如今已串联起一个不容忽视的商业份额。我们理当乐见精益求精的制作者和安于守法的权利人,在法治的保障下顺理成章实现合法收益。
(参考资料:潮新闻、江苏广播、南方都市报、央广网、上海黄浦、新民晚报、上观新闻、大众日报、极目新闻、新京报、人民日报)
话题主持|记者李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