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犯罪,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重叠模糊之处,你以为是诈骗犯罪 结果到公安报案就是不立案;你以为只是民事欺诈,甚至只是合同纠纷,结果公安就把你抓了。如何正确的理解和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分别呢,今天陈律师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用小本本记一下,主要是从八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最重要的区分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永久性地非法掌握、控制他人财物的意图。这需要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表现进行判断,例如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对价的处置情况以及对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情况等 。
二是欺诈行为的程度: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比例与数额大小、欺诈事实是案件的主要或核心事实还是次要或边缘事实,以及被害人保护的必要性与强度等 。
三是被害人是否因错误认识而无对价交付财物: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往往通过欺诈使他人无对价的交付财物,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通常是通过欺诈手段谋取比无欺诈情况下更大的利益,因此一般来说都是有对价的交易 。
四是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行为:如果行为人事前没有为履约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则倾向于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
五是财物的最终处理情况: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会对因民事行为而带来的财物采取谨慎处理的态度;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想骗取财物而没有履约的打算,其对财物的常见处理方式可能包括隐匿转移、个人挥霍等 。
六是行为人的事后态度如何: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原因导致未履约后,既不及时通知对方,也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而表现出无理由也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躲避对方,甚至携款潜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
七是侵害的客体和对象: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涵盖一切民事秩序,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而刑事诈骗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且仅限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 。
八是要注意司法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情形:例如,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总之,正确的区别和适用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行为的性质,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也是很多当事人的疑点和困惑,包括很多司法人员和律师 其实也经常把握不准,但如果您正确理解了陈律师讲述的上述八条,应该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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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