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第十三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在北京开幕,年会由知识产权出版社主办,来自39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的参会人员就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保护、运用、国际合作等展开交流。
9月14日,爱立信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总监石俊先生在年会上发表了题目为“专利转化、质量先行”的演讲,分享了爱立信公司关于高价值专利组合的经验和做法,并对如何更合理的评价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价值以及在发展新质生产力创新政策的背景下对高价值专利组合给于公允合理的回报的重要性等问题发表了看法,为参会者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见解和相关政策建议。
爱立信拥有行业领先的六万多个授权专利的组合,这个强大的专利组合并不是一蹴而就得来的,而是来自内部各方面长期的通力配合,以及对于专利质量的严格的控制和管理。石俊先生从几个方面分享了爱立信的经验和做法,首先是长期持续的研发投入以及保持的技术领导力,特别是在当下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爱立信始终坚信技术的价值,坚持对于技术研发的持续投入,保持了自身对于5G及未来移动技术的领导力。例如爱立信2023年研发的投入达到507亿瑞典克朗,占销售收入的19.2%,这已是爱立信连续多年研发投入占比超15%。而且据统计2023年年底爱立信全球有两万八千多名研发人员,从人员上保证了研发的可持续进行。在爱立信,有多重创新机制,令创新得以持续,形成惯性与力量。在爱立信最前端的技术研究院,有750多名进行通信技术基础研究的研究员,其中相当数量的研究员是行业最顶级的通信专家,例如Stefan Parkvall, Erik Dahlman等,这些专家有些做了20多年的通信标准,也多次获得爱立信全球的最佳年度发明人及其他的欧洲发明荣誉,Stefan Parkvall等人关于5G的著作在中国也获得业界广泛好评。爱立信是少数从2G时代开始就持续的参加和推动全球移动通信标准化工作的公司。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爱立信为推动2G-5G的全球标准化的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先后提出了超过8万多个标准提案,位居总提案数第一,比第二名的公司多出数千个,就提出的5G标准提案以及被接受5G的提案数量而言也是名列前茅。
其次,在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和坚持技术领导力的发展方向作为上游保持创新源泉供给的前提下,爱立信知识产权部门对于专利生命周期的科学管理,则是将这些创新的源泉和技术领导力转化成强大专利组合的过程。如果把产生这个行业领先专利组合的整个机制比喻为一个强大的机器,这个机器里面有行业顶尖的发明人,专利工程师,专利律师,paralegal等,形成了的强大团队的通力合作,同时也有经过几十年经验积累凝结而成并不断演进的先进的内部专利管理工作方式和流程,包括有专利申请的内部指南,流程,工具等。爱立信知识产权部门一直都非常强调质量,从发明的评审,申请,OA,授权,专利组合管理,以及准备claim chart,质量控制都嵌入到了每一个环节。正是因为这种长期投入带来的技术领导力以及对于以价值为基础的专利管理,才造就了这个具有6万多个授权专利的强大的专利组合。在瑞典总部还有一个patent attorney trainee也就是专利律师培训生的项目,这个项目从全球范围内招募毕业生参与为期三年关于专利的全面培训,是一个在欧洲获奖的项目,体现了爱立信对于专利人才不断培养的努力。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要求对照表(CC)的形成,爱立信也有一套非常成熟的体系。大致来说CC制作流程通常有制作,审核,跟进及更新几个主要阶段,每个CC,包括爱立信拿出去进行技术谈判的CC,都是内部团队合作工作的成果,这里面有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律师,发明人,负责专利组合管理的技术专家,以及诉讼部门的同事一起来参与。石俊先生作为诉讼部门的成员,也在若干个技术领域参与相关的审核工作,每一个审核过的CC至少都经历了几次的审核会议,在审核会议上会对相关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有统计每个爱立信的CC其实都包含了至少50个以上小时的工作。石俊先生还用两个很相似的权利要求作为示例来说明爱立信对于CC的制作和审核有极高的要求和标准。
石俊先生接下来讨论了目前一些5G专利报告存在的质量问题。相对于4G,5G相关的专利报告数量大幅增加,去年知产宝发布了一个比对研究这些报告的报告,即《5G标准必要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差异性问题研究》,这个报告对2019至2023年之间多个5G专利报告做了详细的横向比较和多维度的分析,首先来看,各个研究报告之间的研究方法千差万别,有的就仅统计5G声明数量,其中又分筛选5G授权专利的报告和不筛选授权5G专利的报告;一部分报告声称对5G声明做了必要性分析,而对于这些声称做了必要性分析的报告,也只有极少数声称是基于CC的方式对相关5G声明进行了审核。其次经过横向比对使用同一数据库、对同一时间段数据进行检索分析的报告,可以发现不同报告连统计出来的声明专利的数量差异都很大;而对于必要性分析,没有做过必要性评估占了被研究对象一半,而所谓做了审核的报告所确定出来的必要率更是大相径庭,这些报告中所认定的行业平均必要率最低的只有4%,最高的达到了65.3%,而对具体公司必要率的认定也是从10.5%到83.3%,这个必要率差距可谓大相径庭。当然除了数据统计结果差异巨大之外,这个报告还有对于被研究报告的其他不严谨方面的分析结论。
而对于这些结果各异的报告,石俊先生指出了几个问题,第一是很多报告都声称是5G专利或者5G标准必要的专利,那是否对这些术语5G专利、5G标准必要专利进行了合理或者严谨的定义?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有没有相关的从业标准。第三个问题是AI在识别必要性方面的作用被越来越多的讨论,一些报告也声称用了AI的方法进行必要性审核,那AI及其算法目前是否可靠?一方面AI通常需要大量的语料来进行训练,不像在一般的领域可以获得大量的语料,从公开领域获得的与判断3GPP标准必要性方面的语料是否足够呢?另外一方面目前所知的一些AI识别方法可能更多的依赖语言相似性的方法,正如一些论文指出的,单纯用语言相似性来作为判定必要性可能是有问题的。所以目前来说用AI来进行必要性审核的可靠性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石俊先生还就如何合理的评估专利组合实力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一个专利在被证明为必要之前都是非必要的,也即标准必要专利都需要被证明;第二,评价专利实力最好的方法还是看权利要求对照表而非看声明数,声明的专利不一定是标准必要专利这个是行业从行业者最基本的常识;第三点是对标准有意义的贡献特别是被接受的提案数可以作为相互验证的标准,这点也是深圳中院在华为诉三星案里面的观点。
石俊先生接着谈到了FRAND诉讼中使用的专利报告的质量问题以及引发的对费率判决的影响。首先他提到费率设定通常来说影响重大,不仅是对特定的专利权人来说,甚至有的时候还对行业甚至公众的认知也有影响,因此应当谨慎对待。他还对比了涉及到爱立信4G专利组合相关费率的三个案例,第一个是TCL诉爱立信美国加州法院案,这个案例主要依据一些专利报告使用top-down法得出的费率是根据区域划分的0.314%或者0.45%,第二个是英国UP诉华为案,其中认定爱立信组合的FRAND费率是0.8%,第三个HTC诉爱立信美国德州法院案,判决爱立信给HTC的1% 且每台1 -4美金或者每台2.5美金的offer是符合FRAND的,就最终结果而言,依赖专利报告作出的TCL案一审判决最终被上诉法院部分撤销,部分改判,部分发回重审,UP诉华为案和HTC诉爱立信德州法院案这两个判决都被最终的上诉法院判决所维持。很明显,TCL案中根据有质量问题报告作出的费率相对于后面两个生效判决的费率拉低了50-70%之多!所以能看出来专利报告对最终判决的影响之大。另外他还强调了虽然TCL案判决在国内有很多的引用和讨论,但实际上该案判决结果已然不具有任何的约束力,而HTC案判决每一个结论都有确凿的证据支撑并经过陪审团认定和法院判决两个环节,结论更具说服力,也为二审判决所支持并生效,该生效判决得出的结论和其分析过程应当更具参考价值。
如果目前这种不重视质量的报告特别是其被费率诉讼采纳的趋势持续下去,特别是如果出现多个判决只看声明数的情况,这必然会带来所谓声明数的竞赛,部分公司的专利申请策略可能会异化成只追求更多的数,一个发明可以拆分成很多的申请去申请,甚至有的跟标准毫不相干的发明也可能会被拿去做声明,这种趋势下,那些真正为3GPP做出贡献的公司,真正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可能会受到打击和影响。
石俊先生最后指出,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近年来不断的出台相关的创新政策例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始终强调对于专利质量以及专利转化的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王培章也在最近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供给,加快培育更多原创性、基础性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为达成这样的政策目标,对于通信领域,必然要求高价值的专利组合应获得足够公允的价值认可,最后他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一,用更高的标准去制作更高质量的专利报告,按照严格的标准评估权利要求对照表而不应只看声明数;二,在SEP判费率案中,考虑到影响重大,建议采取谨慎的方法,特别在确定分母方面;第三,如果一定要用到TOP-DOWN法,建议要提高专利报告作为可接受的证据的要求,要满足严谨性,透明度,可靠性和可复验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