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我省开展省直生育、医疗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运 行。
据介绍,合并后将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 务 一体化。 按照规定,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单独参加原省直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到参加医疗保险的属地参加生育保险,同时,省直经办机构按照2019年度生育保险基金累计人均结余额向属地转移生育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实行同一缴费基数一致,费用统一征缴,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 工医保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实现基金共济。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2)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缴费当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2.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分级确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
参保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并发症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参保女职工怀孕期间或生育后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女职工享受产假或享受计划生育休假的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计发基数×12÷365×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按照规定,(1)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领取。 女职工产假期间,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程序调减工资指标。 (2)退休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参保男职工 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来源:东北网综合生活报
编辑:聂睿 责编:吴琼 统筹:王刚、高长利 监制:陈宝林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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