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的最后一天,两家光伏企业在年内被戴上ST帽子的公司双双发布了公告,从信息上看这两家公司可以说是遭遇了“当头一棒”。
(一)涉信披违规,ST聆达被证监会立案
先来看ST聆达。该公司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1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二)涉虚增营收、利润,ST易事特及高管被罚3150万元
同日,ST易事特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7 号)。
公告称,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证监会决定:
一、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 万元罚款;
二、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1000 万元罚款;
三、对何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张顺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五、对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肖大志、牛鸿、于玮、万祖岩、王进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据计算,易事特及其13位涉事高管被处以的罚款总额合计3150万元。且证监会要求,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证监会。
公告还称,鉴于当事人何思模于2018年5月24日、2020年9月3日先后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被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2次,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事项,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何思模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光伏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