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灵活就业保险也属于企业养老保险。但是关于女性退休却有两个政策。女职工是50岁退休,女灵活就业人员是55岁退休。关于企业女员工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差异的政策,确实引发了社会对公平性、性别平等和社会保障制度合理性的广泛讨论。
追根溯源,该政策源于计划经济时代对"职工"与"居民"身份的区分。企业员工通常有稳定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而灵活就业人员(原"城镇居民")因参保率低、缴费不稳定,退休年龄设定较晚,旨在平衡养老金收支压力。
但这一制度,到现在看来,公平性显然会遭到质疑。同性别群体因就业形式不同被区别对待,违背"同工同权"原则。同时,灵活就业者缺乏稳定收入、社保保障更低,延迟退休反而加重其负担。同时,许多女灵活就业者(如家政工、个体商贩)实际劳动强度不亚于企业员工,统一延迟退休年龄忽视个体差异。这个政策制定的初衷或为保护女性,但结果却造成了身份的歧视。
这一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保体系仍存在"身份分割"问题,需加快从"身份保障"向"全民保障"转型。随着老龄化加剧和养老金压力增大,延迟退休已成必然趋势,但改革需兼顾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既符合经济规律、又彰显社会正义的养老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