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差大臣代天巡狩、为民请命的形象,在文学影视作品中屡见不鲜,在世人眼中,钦差大臣可先斩后奏,拥有仅次于皇帝的权力。不过这说的是明代的情况,进入清代以后,钦差大臣的权力相对就小多了。
元代以前,皇帝派到地方巡视政务或专门办理某方面差事的官员,称为“使”。很多官职都是在“使”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比如廉访使、观察使、节度使、黜置使等等。明代洪武、永乐时期,才真正意义上有了钦差大臣的说法,但普遍推行还是在明中期以后了。清代官制基本沿袭明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很多的变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钦差分为“钦差大臣”和“钦差官员”两类。从时间空间上来看,清代的钦差又分为固定性钦差和临时性钦差。狭义上来讲,一般认为临时性钦差才是真正的钦差。临时钦差通常是皇帝派遣办理刑案、赈灾或军政的高级官员,当然奉旨祭告山川,主持乡会试,以及至藩属国册封等,也属于临时性钦差。
固定性钦差,主要包括各省的学政,各省关差税差,以及江南三织造等,因其有固定的任期,所以称为固定性钦差。这类虽然也有钦差之名,但在正式的公文中,一般不称钦差大臣。清代给皇帝办差的官员都带有本职,只有三品(含三品)以上官员才称“钦差大臣”,四品(含四品)以下称“钦差官员”。文献中就有类似的记载:“三品以上用钦差大臣关防,四品以下用钦差官员关防。”只有在情况紧急事关重大的情况下,皇帝才会委派军机大臣、大学士或者是部院大臣为钦差大臣。像一般性的事务,如巡盐、巡漕、巡关等,皆委派都察院各道御史,或是差遣各部郎中。
钦差大臣没有先斩后奏之权明代委任钦差大臣时,往往会赐给尚方宝剑,赋予了先斩后奏之权。清代皇帝将生杀予夺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一般不轻易赐给大臣,所以也就没有出现过什么尚方宝剑。不过皇帝对各省督抚也给予了一定的生杀大权,但仅限于江洋大盗和十恶不赦者,督抚可以凭借朝廷赐给的“王命旗牌”先斩后奏,这也是文献中所说的“就地正法”。乾隆时期,将就地正法的范围缩小,督抚尽可能要做到先奏后斩。清代的钦差大臣只是按照皇帝的旨意执行命令,除此之外,一般没有其他的权力。如审理案件的钦差大臣,只有按照皇帝的旨意审理案件的权力,没有处罚犯人的权力。即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不能处罚人犯。
比如乾隆二十六年,大学士、军机大臣刘统勋奉命督办河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地有个县丞勒索百姓,导致河堤失修决口。刘统勋顿时大怒,欲要斩杀县丞,然而冷静下来之后,刘统勋还是按照正常程序向当地巡抚通报。因为根据朝廷的法度,刘统勋没有就地正法的权力,如果非要处死县丞,需巡抚持王命旗牌执行。最终在巡抚的求情下,县丞只受到了枷号的处罚,显然枷号不算太出格,对皇帝权力的侵犯也非常小。钦差没有先斩后奏之权,不代表地位不高。比如拿学政而言,不管原职是七品编修、检讨,还是五品郎中、员外郎,都因有钦差身份而地位倍增。按照排名,学政仅次于总督、巡抚之后,位列布、按二司之前。
雍正以前,不论钦差大臣还是钦差官员,照例不给关防。到了地方以后,若遇公文需钤盖印信,只能借督抚关防。《清代档案史料丛编》中就有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