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路边停车收费法律分析合法不一定合理

朝花夕拾的笔墨 2024-12-09 17:40:44
荣原创 | 浅谈路边停车收费法律分析

近年来,在城阳区法院、行政中心、公园等公共场所道路停车位上停车时,都会有所谓工作人员前来要求车主扫码交费,如你要求开具发票,工作人员就会给你开具某公司的定额发票。有人认为,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停车行为的管理,适当收取停车费是合理的,应当给予理解和支持;也有人认为,城市道路路侧停车位是公共资源,收费停车费于法无据,应当停止收费行为。那么停车收费行为到底合不合法?本文浅作分析:

一、

路边停车收费模式的变迁

(一)传统收费模式

青岛市的道路泊车专门管理机构最初为市公安局下属的保安服务公司泊车分公司,后又单独成立泊车公司,仍隶属于市公安局,专门负责市区道路泊车管理并收费。20 09年12月份市泊车公司撤销,将泊车管理业务转移至市公安局所属的长安公司,2010年5月份长安公司又将市区道路泊车管理业务移交至各区,由各区政法委委托区公安分局进行管理,各区公安分局由于受体制制约不能单独注册成立公司,遂依托区有关公司专门负责泊车经营管理业务。由于管理混乱,道路泊车乱收费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治理。

(二)智能收费模式

深圳在1997年针对路边停车采用咪表收费模式,属全国首创。然而深圳在2007年取消了咪表收费,当时交警部门在市区部分路段设置了近1.6万个免费泊位。这一举措变相鼓励了小汽车的使用,深圳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受到抑制,道路交通拥堵现象日益加剧。为了摆脱困境,深圳于2015年重启路边停车收费模式并研发路边停车智能管理系统,目的是利用经济手段,调控交通需求,维护交通秩序。实施路边停车智能管理系统以来,深圳的交通拥堵现象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作为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的又一个“深圳模式”,深圳受到国内其他城市的普遍关注,全国各地开始试点推行智能交通系统。青岛市政府于2016年出台了《青岛市实施道路停车泊位统一管理工作方案》,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由青岛市政空间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定程序取得,对市内四区的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服务。2018年11月,城阳区也开始启用道路停车泊位智能系统,最大程度缓解因停车占道所造成的交通拥堵问题。

二、

路边停车收费的合法性

(一)理论依据

公共道路资源属于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是有限的,任何人使用国有资产都应当是有偿的,而不能无偿使用。路边车位占用费的法律性质与我国曾经征收的养路费(后来又被燃油税所替代)相似,二者均属于行政性收费。《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公民财产权受宪法保护的依据,但这并不否定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收费权。行政性收费的本质属性是补偿性,通过把国有资源交有关社会主体占有、使用和经营的形式,达到实现受益者与未受益者之间的公平,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合理配置国有资源的目的。

(二)法律规定

行政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征收,所以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价格法》第47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的范围、标准。因国家尚未制定“行政收费法”,既有的制定法如《价格法》等,对行政性收费的设定也没有作出统一规定,行政性收费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甚至大量出现在行政规定中。如青岛市路边停车收费的相关依据就散见于《山东省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道路停车泊位统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110号)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中。

三、

路边停车收费需要重视的两个环节

路边停车收费涉及国家公权对公民私权的管理与限制,而公权力具有天然扩张性,因此必须依法进行,其中的两个环节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停车业务经营单位需要加强监管

路边停车位属于受限制的公共物品,政府对其具有管理权利,停车业务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获得使用权。政府和停车业务经营单位之间是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政府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取合适的停车业务经营单位,中标的停车业务经营单位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看似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离真正的公平、公正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可以说,完全没有操作、没有猫腻的招投标几乎是不存在的。

中标的停车业务经营单位虽然依法取得了相应资质,但并不代表已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从现实情况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2019年11月18日青岛市物价局做出青市监价监处字〔2019〕第6号处罚决定书,该案的处罚对象即为对青岛市内道路泊车进行“一家管”的青岛市政空间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青价费〔2016〕1号、青价费〔2016〕2号)文件,存在超标收费、超时收费的情形,被青岛市物价局罚款 53000元。因此,政府要严格依法选聘停车业务经营单位并加强监管。

(二)收费价格的听证程序不能走过场

公共听证在政府的行政决策过程中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路边停车收费涉及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必须要严格执行价格听证程序,防止流于形式。《价格法》第22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然而,部分价格听证会不幸沦为“虚假民意秀”。如西安市物价局主持召开的一次市区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29名参会人员中,仅1人反对,有人对比过往听证会名单,发现参会人员中竟有“听证专业户”。再如成都一名胡老太太竟然十九次参加过各类听证会,并且逢涨价必投赞成票,有人称其为成都听证会的“最牛群众演员”。价格听证会“逢涨必听,逢听必涨”的现状让百姓很失望,戕害的不仅是百姓对听证制度的信任,也使政府公信力受到极大影响。

综上,路边停车收费具有合法性,但由于我国对路边停车收费没有制定统一、明确的规定,即使采取了智能泊车系统,依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建议各地要对停车业务经营单位加强监管,要将价格听证落到实处

4 阅读:7295
评论列表
  • 2024-12-10 00:33

    这个东西神奇之处在于,在这儿划线了停车收费没事儿,把这儿的线去了还停在这儿就叫影响交通贴条罚款[doge]

    小舍予 回复:
    怎么有意见 我是合法的[呲牙笑][呲牙笑]
  • 2024-12-09 23:19

    问一下,既然收费了,在路边制定的停车位,停车,车辆损伤收费的赔钱吗?不赔钱为什么要收我的钱?

    风一样的男子 回复: 随风而逝的记忆
    那是你买的车险保险公司赔你的,楼主说的是在停车位车辆损坏了收费主体只收费不赔钱的事
    随风而逝的记忆 回复:
    赔的啊,像之前台风等自然灾害,路边停车都赔钱的
  • 2024-12-09 23:16

    收费用于扩充停车位和展宽道路的费用,不能挪作他用,才体现取于车用之于车。

    Demonlc 回复:
    天真,我这边为了那三元几块,部分盲人通道也惨糟毒手了...
  • SS 31
    2024-12-09 22:44

    相对之下,我宁愿收费了,起码回家,出去办事都轻松找到位停,关键是合理收费!放以前,试过绕着小区转了7公里才找到车位停!小区周边的停车40%都是僵尸车,要不就是一停就一头半个月不动的车,唉~

  • 2024-12-10 04:19

    看一下收费单位,是政府必须要交。是什么科技公司啥的,直接开走一毛钱也不给。

  • 2024-12-10 05:10

    所以你不要开车出去,就是说不要买车,

  • 2024-12-10 01:49

    大家都那么纠结要收费,不画停车位不就什么事都没有了,违停罚款就可以了

    圣骑士 回复:
    说这话就说明你没车
    用户11xxx48 回复: 圣骑士
    无知
  • 2024-12-10 09:44

    我也支持耍合理收费,不能太贵,最好前两小时免费,买东西,办事也要时间,不收费太多僵尸车。

  • 2024-12-10 05:05

    中山大涌这个月也开始收费了4块一小时,三小时后没半小时四块4+3.5+3.5+8+8+8……每天40封顶,隔壁镇沙溪3块一小时后面每小时加一块24块封顶

  • 2024-12-10 09:28

    法律必须在“理”的基础上立。

  • 2024-12-10 07:21

    收费没问题,但出现车辆被损的问题由谁负责???法律有没规定???

  • 2024-12-10 11:51

    停车半月以上不动的车要收费

  • 2024-12-10 07:08

    东莞长安长青街路边一停车下来就有人来收费,不合理吧?

  • 2024-12-10 08:56

    既然是人民政府性质,划定位置,智能管理,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发票。就不会出现乱收费现像。

  • 2024-12-10 14:15

    不收费的,一位难求,,收费的基本去哪里都有位置停,[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应该半小时内免费,然后每个半小时二块左右的停车费,超四个小时的十块一个小时,

  • 2024-12-10 10:00

    可以收费但希望可以便宜点

  • 2024-12-10 08:25

    依法办事

朝花夕拾的笔墨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