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小区里组织小区内舞蹈、军鼓爱好者们学习,并不定时参加一些活动,某天小区内另一男子为了热闹也加入到“艺术团”中,在某次团内打鼓队训练时,该男子也自发地来到训练场地进行训练,但在一段时间后,突然倒地不起,经医院治疗后,不幸身亡。
【案件事实】湖北武汉,某小区里有一支小区内住客自行组织的舞蹈、军鼓“艺术团”,男子老李也在其中。因为老李军鼓和舞蹈技术过硬,于是便承担了培训团内其他成员们舞蹈、军鼓技术的责任,老李也乐意做这件事情,于是没事便组织着团内的成员们进行训练。老李是个热心肠,被推举成为这个团的团长后,尽心尽力的将自己会的东西教给大家,有时还能接到一些小小的演出,为了组织好这个“艺术团”,他还专门建立了一个微信群。
老张是小区里的一个舞龙爱好者,他在知道这个“艺术团”后也自愿申请加入了这个团,没事儿的时候跟着大家一起进行训练。这天,团里接了一个演出活动,老李便在群里通知打鼓的队员集中进行训练,老张虽然不是打鼓队的,但也一起跟来了。
打鼓队员在一旁跟着老李进行训练,老张就在一旁舞龙,没过一会,老张突然脸色发白,倒地不起了,老李他们发现后,紧忙上前查看,但老张对任何声音都没有回应。老李眼见不对劲,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老张送往医院。
但不幸的是,老张在经过医院抢救后还是死亡了。经过医院判断,老张是心源性死亡。老张的家人在得知老张出事前是跟着“艺术团”一起外出的,认定老李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便将老李告上了法庭。
【以案释法】老张自愿加入“艺术团”,出了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每个人在做出任何行为时,都应该把自己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老张因为喜欢舞龙,是舞龙的爱好者,于是便自发地加入到老李的“艺术团”中。但老张却向“艺术团”隐瞒了自己患有心脏上的疾病这件事,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结合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老张是自愿加入“艺术团”进行训练的,因此,在参加这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发生心源性死亡的,不能向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不仅如此,老李在此事件中,也并没有发生重大过错,不应对老张的死承担责任。
老李在本案中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老李作为行为人,如果因过错侵害了老张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本案中,老李的行为有没有侵犯老张的权益呢?
老李带领打鼓队前往演出地进行排练,老张本身不属于打鼓队员,是自愿跟随着他们一起前往的。
在参与“艺术团”期间,老张也没有向老李说明自身患有心脏上的疾病,而且还进行了舞龙这种相对剧烈的运动,所以造成了自身疾病复发而丧失性命。
在这件事情中,老李并没有存在过错,与造成损害的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该承担老张死亡的责任。
老李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相关规定,老李了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并且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事发时,老李不仅及时地发现了老张晕倒,还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老张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对于老李这个组织者来说,他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该为老张的死承担责任。
那么老张应该负有什么责任呢?
老张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类疾病的情况下,应该慎重选择合适的运动,或者在进行活动时,多注重自身的变化,那么可能就不会引起心脏类疾病的复发。
老张还向老李隐瞒了自身患有疾病的事实,那么老张因自身心脏问题死亡的责任就不应让老李承担。
总结:老李本是好心组织大家进行适量的活动,但没想到来“艺术团”凑热闹的老张却因为此事突发心脏疾病复发离世,但老李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无需再对此事承担责任,因此,此事造成的损害就需要老张独自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