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未起诉债务人配偶的,离婚后将不能执行其财产!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4-07 09:42:20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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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执行阶段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查封和执行配偶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为了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目的而产生的债务。

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配偶对债务的形成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据此执行配偶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而该债务并未被法院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执行阶段,原则上不能直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查封和执行配偶的财产。

如果有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配偶的,债务人之后离婚的,是否可以执行配偶离婚后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厉明法与刘桂萍及王永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中明确: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人)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院认为,

在厉明法诉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桂萍并非案件当事人,法院判决亦未确认所涉债务系王永华与刘桂萍夫妻共同债务。刘桂萍与王永华已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刘桂萍在中国建设银行七台河分行的27000元存款,系刘桂萍2016年之后的工资存款,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执字第40-5号执行裁定冻结的财产均是刘桂萍离婚后的工资收入,原审法院认定执行标的系刘桂萍个人财产,并停止强制执行刘桂萍被冻结的存款,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如果要最大化的保护自己权益,应将债务人和其配偶均列为被告,并提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形成的原因、用途、债务人与配偶之间的经济往来等)来证明债务未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在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即使对方离婚,也能执行其配偶离婚后财产。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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