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朝瑞涉嫌诈骗罪一案,未当庭宣判。
69岁的“养猪大王”赵朝瑞,福清市龙江街道东南村人,自上世纪80年代起开始从事养猪业,90年代成立养殖公司,带动村民一起养猪。
图|赵朝瑞
随着环保意识的深入,粗放养猪造成的污染受到关注。为保护龙江流域,赵朝瑞在2008年响应号召,带头拆掉自家经营多年的养猪场,选址新建,却在17年后的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诈骗国家补贴,后三度被取保候审。
2020年初,赵朝瑞一审获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审法院福州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福清市法院在重一审判决中,再次判处赵朝瑞有期徒刑十年。赵朝瑞再次上诉,目前案件在重二审阶段。
原一审判决和重一审判决均认为,赵朝瑞与合伙股东、同案被告郑孝栋谋划,冒用融平公司的名义填写申领国家补助款及奖励金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向福清市农业局及畜牧兽医中心工作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对验收人员谎称前坑村的养猪场为融平公司。“后所申报项目获得验收通过,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骗取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补助款共计80万元,生猪调出大县奖励金共计32万元。案发后,赵朝瑞和郑孝栋于2015年10月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12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赵朝瑞在2009年至2015年经营的融平公司,工商注册地(西坑村养猪场)与实际经营地(前坑村养猪场)不一致,未及时完成工商变更,是否构成冒用并存在诈骗的故意,以及赵朝瑞是否违背中央发放补贴的精神,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补贴款的目的。
“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均存在重大错误,融平公司前坑村猪场具有申报涉案项目的资格,没有使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同时赵朝瑞等人将涉案补助资金和超过补助款的自有资金用于中央实施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不具有非法占有补助款的目的,”辩护律师张燕生说。
不在注册地经营就是诈骗?
公诉人指控赵朝瑞以注册地为西坑村的融平公司名义,在工商登记中不显示的前坑村猪场建设补助项目,构成诈骗罪。
在案证据表明,2008年,赵朝瑞、郑孝栋两名股东从薛某手中收购了融平畜牧场,支付的对价是为薛某夫妻购买社保。赵朝瑞等股东发现融平畜牧场原有的西坑村猪场离村庄太近,占地太小,不符合自己理想中的环保标准,决定废弃西坑村养猪场,着手在距离原址两公里的前坑村建设新猪场。
赵朝瑞等四名股东按股份比例共计投入了1200万元用于融平公司前坑村猪场,即实际经营地的建设。赵朝瑞作为占股50%的大股东,虽因文化水平所限,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已实际取得对融平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实际控制权,与养殖业密切相关的上级指导部门,也清楚这一事实。
“每个人,农业局,兽医站,农业局的局长我都见过五六个,哪个人不知道我在前坑村,“赵朝瑞在庭审中说。
福清市农业局畜牧兽医中心工作人员王某的证言表示,“我2008年11月在畜牧兽医站上班至今,融平公司的养猪场地点一直是在龙田镇前坑村,都没有变过……在2015年之前,位于前坑村的这个养猪场在我们这边的档案内登记的是融平公司,我们给其开具的检疫费用票据就是融平公司的名称。”
2009年至2015年期间,在融平公司的主管单位福清市农业局的档案里,前坑村猪场以融平公司名义登记。赵朝瑞不存在冒用融平公司的情况,更未使政府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西坑村猪场,即工商注册地,早已废弃,无监管人员前去抽查检疫,也并不养殖、销售生猪。
没有环评就是诈骗?
赵朝瑞以融平公司名义申请的补助,辩护律师解释,结合文件与支付凭证等,涉案的补助资金全部来自于中央财政,没有来自福建省地方政府的投资,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明这一事实,故在采信证据时,从未将中央文件、中央精神纳入审理的视野,导致一审判决出现错误,认为实际经营地没有环评,不具备申报涉案项目的资格。
公开资料显示,福清市这一全国百强县,在2006年至2013年间共有2913家养殖场,但有环评报告的只有18家,还不到千分之七。且中央政府制定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下发中央标准化项目的380号文件、发改投资【2012】1663号等系列文件,内容均未提及要求企业具备“环评”。
本案涉及的另外一个补贴项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系列通知,明确说明仅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的唯一标准,并要求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亦未提及“环评”。
福清市政府制作的生调大县的项目审批表显示,融平公司前坑村猪场(实际经营地)上年度的生猪检疫数,18000头的数据远远超过福清市政府规定的5000头,认为其符合条件,同意融平公司的申报。
2011年生调大县项目福清市政府共计补助了19家养殖场,据辩护人调查了解,其中只有7家养殖场具有环评报告(包括融平);其二,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报送全市拟保留养猪场名单的函》记载,“全市拟保留养猪场70家,基本上未办理环评手续或现有规模已超过原环评审批范围。”辩护人表示,根据调查走访的情况,2015年之前福清市只有18家养殖场有环评报告。
“25亿标准化项目补助资金以及生调大县的奖励资金,款项由中央财政直接转移支付,推动污染治理和猪舍标准化改造,目的是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环评并非前置条件,反而是希望通过项目扶持有发展前景的规模养殖场,达到环评合规的结果,”辩护律师说。
生调大县的奖励方式为“先建后补”,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才拨付补助资金,否则将取消项目资格,环评报告并未被列为衡量养殖场是否符合生调大县申报资格的条件。
“动员号召我们去做,我自己投了260多万,他(政府)补我100来万,三年才到(账)。几十个人来检查,不是几个,农业局兽医站财政局,第二年又来,看我做完没有,才给40万,剩下40万,第三年才给。”赵朝瑞说。
赵朝瑞申报项目建设的漏缝式地板、氧化塘、沼气池,购买的固液分离机、无害化处理设备等,至今仍在使用。
非法占有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赵朝瑞明知前坑村猪场未经审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仍为前坑村猪场申报上述项目……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家政策补助款的目的,客观上又在材料申报、现场查验时隐瞒事实真相,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最高法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4集中,提到了在资格型诈骗的案件中,如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认为,“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弄虚作假申领国家农业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开发的,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
辩护律师认为,是否具备资格,补贴的实际用途对于评价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占有目的都具有决定性意义,两者缺一不可。
根据赵朝瑞的当庭供述、财政支付记录、专账等,涉案的三个项目共计支出了300多万,而中央发放的补助款是112万元,远远少于三个项目实际支出的金额,后续也完成了竣工验收,表明融平公司不仅将补助款,还有数倍于补助款的自有资金都投入到了改造扩建项目中。
在案证据表明,标准化项目经过两级6个政府单位共计11名政府工作人员的两次现场检查,认为“该项目基本按照项目可研批复内容进行建设,做到专款专用”,才验收通过。而2011年生调大县则是经过福清市农业局、发改委三次共计13人次的现场检查,2012年也经过两次共计8人次的检查,在建设项目达到验收标准的情况下,才发放补助款。
“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实际经营地现场考察,并非基于错误认识拨付的补助款,”辩护律师表示。
赵朝瑞曾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承认自己的有罪事实,但是屡次法庭审理中均当庭翻供。甚至,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制作其中一份笔录时,赵朝瑞正在银行取款,还有银行监控影像佐证。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第96条,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赵朝瑞在庭审中说,他在被拘留期间做出的供述笔录,并不知道内容,因为自己不识字,无法阅读,而公安人员并没有给自己宣读内容。“我相信公安是好人,我不识字,我相信他们不会骗我。”
本案被提起公诉的核心原因,为证照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虽然融平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点在前坑村猪场,各种证照也是根据前坑村猪场的实际情况颁发,但全部证照的书面地址却是西坑村。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否则存在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
“此种行为充其量仅属于企业经营中常见的一般行政违规,并不能因为没办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就简单地否定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的真实性,更不能机械地将实际经营地址认定为一个独立于公司之外的其他经营主体,进而认定为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补贴,”辩护律师表示。
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赵朝瑞在法庭上一度血压飙升到220,“我长期做这行,想做更大更强的猪场,我被他(们)把身体弄垮,没法上班了,”曾经担任福清市人大代表、人民调解员的赵朝瑞说。
辩护律师张燕生说,“赵朝瑞没错,政府也没错,是法律人错了,(一审法院)对中央精神和项目事实都理解错了,这个案子就不该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