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工地事故让人心痛不已,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引发了大家的关注。你知道?安全帽和安全带竟然成了工人生命的“护身符”,却在这起事故中被忽视了!想知道这起事故背后的真相,以及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继续往下看!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工地安全,涉及到每一位工人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关键。
可惜的是,在一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近日,一起由于安全意识淡薄而引发的工地伤亡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是预防事故的关键事件发生在阳曲县大盂镇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太忻一体化企业孵化基地epc工程项目工地。
在2024年6月14日16时13分,杨某在该工地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时发生物体打击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15分宣告死亡。
经调查,杨某系山西华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人,在其身上查到的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和安全生产承诺书显示,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有所了解。
事故发生时,杨某并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带。经调查,该工地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等问题。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6万元。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是导致此次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对重大危险源建立管理档案。
该工地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
事故发生前,中铁十七局集团对该工地进行了多次检查,但并没有发现问题,也没有针对现场存在的危险进行有效的整改。
山西华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检查不到位,存在应付检查的情况。
事后,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比如缺少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淡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以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该工地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问题。
施工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比如缺少围挡、提醒标志等。
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帽,也没有按照规定系安全带,处于一种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状态。
事故责任追究应更加明确和严格经过调查,有4名责任人员需要承担此次事件的责任。考虑到杨某已经去世,因此对其不予追究。
建议依法对其余4名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以提醒后人。
事后处理建议为:对杨某的直接领导李某给予降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部经理赵某、技术负责人刘某给予降级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中铁十七局集团给予罚款并通报批评。
在追责时,对于一些人的责任并没有追究清楚,比如说现场的施工员马某。作为一名施工员,他却没有要求工人佩戴安全帽,也没有佩戴自己应当佩戴的安全帽。事后,对于他的责任并没有追究。施工现场的安全员马某在现场进行管理时存在失职行为,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四章第五条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进行辨识,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危险,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保障施工安全。
马某作为现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却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存在的危险。
事故发生时,有很多危险,比如说高处作业时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存在一些容易打落物体的因素等,这些都属于重大危险源,而马某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也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马某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除了马某以外,作为负责施工的山西华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该公司负有对现场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但是他们却没有尽到责任。
事后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管理思想松懈、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重经济轻安全等问题,导致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忽视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从而酿成了事故。
事故发生后,他们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也没有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他们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这样的一些问题,希望以后能够引以为戒,在以后能够更加重视这些问题,以保障每一位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结语这起事故真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管理的落实绝对不能走过场!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工人,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大家觉得工地安全管理应该如何改进?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咱们一起讨论讨论,点赞支持一下,让更多人关注工地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