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非法屠宰生猪及销售含有瘦肉精猪肉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三名被告人因各自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此案的曝光,再次引起了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从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顾某国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家中设立屠宰场,进行生猪的屠宰和销售活动。这些生猪未经检验、检疫,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顾某国通过这种方式,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02万余元,违法所得9万余元。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生猪屠宰和销售的相关规定,更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2022年7月5日至6日,顾某国将非法屠宰的两头生猪销售给了被告人潘某栋,销售金额共计7480元。潘某栋在明知这些猪肉来源不明、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并销售。他将部分猪肉销售给了被告人李某卫,部分则直接面向社会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820.44元。李某卫同样在明知猪肉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猪肉在自己的门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65元。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经过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等部门的检验,从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处查获的猪肉中均检出了沙丁胺醇(瘦肉精)成分。瘦肉精是一种非法添加剂,用于促进动物生长和增加瘦肉率,但长期摄入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一发现,让这起案件的性质变得更加严重。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分别以非法经营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提起公诉,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潘某栋、李某卫的行为则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量刑时,法院充分考虑了三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在案发后均主动投案自首,并登报道歉,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潘某栋、李某卫还支付了惩罚性赔偿金,表现出了积极的悔罪态度。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对他们给予了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顾某国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潘某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法院还禁止潘某栋、李某卫在缓刑期间从事猪肉销售活动,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此案的宣判,不仅彰显了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同时,也警示了那些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人,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食品安全是关乎每个人生命健康的大事,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