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生育能力男子自愿人工授精求子,患绝症反悔遗嘱夺胎儿继承权无效

百姓律师 2024-05-11 11:14:58

故事梗概: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5年,两人起早贪晚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生意一直红红火火,攒下了不菲的家业,还在所居城市高档住宅区花120万购置了一处100多平米的住宅楼。可美中不足的是,自结婚以来王女士的肚子一直不见动静,两人多次努力都不见效,四处求医最终经北京一家权威医院确诊,张先生生殖系统出了毛病,先天性死精,无生育能力。

2022年1月30日,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与北京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王实施了人工授精,后王女士顺利怀孕。2022年5月,张先生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晚期肺癌后,向李女士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女士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张先生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所购房屋属于自己50%产权部分赠与其父母张某、杨某某。张先生于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张某宝。

张先生死后,王女士就家中已增值150多万元的房产继承问题,与公婆产生了较大纠纷。王女士坚持自己和儿子张某宝与公婆一起分割属于张先生那部分房屋财产,每次谈判,双方各执一词,各说各的理闹得不可开交。王女士嫌走诉讼太麻烦,且成本还高。为此她找到律师团求助,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纷争:律师接手后,和当地司法所联合组织调解工作。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很激动,公婆张某、杨某某辩称:儿子郭张先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争议房屋一半赠予给他们,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王女士所生的孩子与张先生不存在血缘关系,张先生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王女士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王女士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王女士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张先生的继承人。

律师对张某、杨某某苦口婆心以案释法: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二是张先生遗嘱中剥夺了胎儿继承权,该部分内容是无效的。经过3个多小时的反复工作,张某、杨某某终于承认了自己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同意按法定继承走程序。老两口和王女士当场签署了房屋继承分割协议,房屋产权归王女士所有,属于张先生50%房屋价值部分,即75万元中的35万元(多付给10万元)留给孙子张某宝,该款由张某宝法定代理人王女士保管,老两口分得40万元。本案成功调解,减少了诉讼成本,节省了时间。

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张某宝是否为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婚生子女?二是在张先生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争议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释法明辨: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部分的有关规定。”张先生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王女士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张先生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王女士共同生育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张先生在遗嘱中否认其与王女士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张谋宝是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婚生子女。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张先生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张先生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先生名下的房屋,是张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王女士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张先生的遗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张先生在遗嘱中,由于和王女士对要不要人工授精孩子上产生矛盾,将属于自己50%部分房产处分归其父母,没有侵害了王女士的房产继承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有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张先生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综上,在扣除应当归王女士所有的一半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张先生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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