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走基层|带你聆听法官的金玉良言:新公司法“五年缴足出资”

齐鲁壹点 2024-02-17 09:32:49

通讯员尹晓宁记者王忠才

2014年,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解决了实缴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问题,但同时也催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注水公司”,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信赖。

2023年11月底,我国公司数量4839万户,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新《公司法》中新增“五年缴足出资”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与之相配套的“出资加速到期”“瑕疵股权转让责任承担”“股东未按期出资法律责任”等资本制度规定,从法的层面回应上述问题。

大年初七,请查收新《公司法》关键词——五年缴足出资!

初七当值法官

滨州中院民二庭四级法官助理高玉静

股东认缴出资额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官解读:

一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公司成立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二是新《公司法》仍坚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股东可在公司章程约定一次性或分期认缴出资额,只是附加了五年实缴到位期限;

三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可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做例外规定。

存量公司或可有三年过渡期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官解读:

一是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公司,均属于存量公司;

二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2月6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的,设置三年过渡期,便利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股份有限公司缴足股款。具体方法,有待规定正式发布。

未按期出资,应赔偿公司损失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一是货币出资,须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其他方式不构成有效出资;

二是非货币财产出资,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而非仅转移占有或使用权;

三是未按期足额出资,除补足出资外,还应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重责任。

未按期出资,将导致股东失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解读:

一是董事会是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及催缴主体,若违反该义务,相关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催缴宽限期不少于六十日,但未规定最长期限,实践中尚待作出更符合制度价值的合理界定,以防制度落空;

三是失权通知由董事会决议以书面形式作出,自发出之日生效,而非股东收到之日;

四是部分失权,股东丧失的未出资部分的股权,不影响已出资部分股权;

五是失权股权应转让或减资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减资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比例足额缴纳;

六是失权股东救济途径,可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未按期实缴的行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官解读:

股东未按期出资,除承担补足出资、赔偿责任外,还承担被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责任。

法官的金玉良言:

新《公司法》关于“五年缴足出资”等公司资本制度新规,不止适用于新设立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前成立的存量公司,对于尚未完成实缴的存量公司及股东,法官建议:

一是关注《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该规定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应积极发表意见,规定正式发布后,按照规定的过渡期调整出资期限,并完成实缴出资。

二是缩短出资期限须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出资期限属于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修改出资期限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但考虑到出资期限确实关乎股东切身利益,缩短出资期限可能涉及全体或部分股东出资期限的调整以及不同的调整范围等,所以仍建议由全体股东对缩短出资期限这一章程必要记载事项共同作出决定。

三是减少注册资本应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违法减资将产生股东、董监高及公司的对内对外责任。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会作出减资的有效决议、限期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不论是否有争议及是否已届清偿期)、公告通知未知及无法通知债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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