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农历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安徽省卫健委官网公布了关于安徽省立医院未制定和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的处罚结果公示。
该公示指出,安徽省立医院存在未制定和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未按规定封存已完成病历和开列封存清单、未将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或信息记载不全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三)项进行处罚。现决定予以安徽省立医院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梳理发现,卫生部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接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潇湘晨报记者任弯湾
用户11xx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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