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大妈将电动车停在水果店门口,然后趁店员不注意的时候,搬了一箱车厘子迅

红梅初来护 2024-02-22 11:56:47

浙江绍兴,一大妈将电动车停在水果店门口,然后趁店员不注意的时候,搬了一箱车厘子迅速离开。民警经调查,发现大妈有严重的糖尿病,不能吃车厘子。大妈:拿车厘子送礼,更有面子! 李大妈住在绍兴,她骑电动车经过水果店,看到店里没有人,周围也有没人注意时,就把电动车停在门口,然后搬上一箱车厘子迅速离开。短短时间内,李大妈偷了好几箱车厘子。 水果店对车厘子的数量是经过清点的,他们发现车厘子不见后,报警求助,民警当时误以为有多个小偷,但调取了事发水果店周边的公共视频发现,是同一名女子所为。 原来,李大妈在每家水果店偷一箱,绝不贪恋,她以为她这样做,水果店就不会发现,可她想得太天真了。

案发后,李大妈交代说,她患有糖尿病,不适合吃车厘子这种比较甜的水果。但年前偷了一次得手后,就管不住自己的手了,正月初四和正月初七先后两次出手。 据了解,李大妈之所以偷车厘子,是因为车厘子比较贵,可以用于送礼,或者说有亲戚来了,可以拿出来挣挣面子。目前,公安机关以盗窃,对李大妈作出了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决定。

·@· · 1、自己不能吃还要去偷,这是恶性难改啊,不知道李大妈把车厘子送给了谁,收礼的人若知道车厘子是李大妈偷的,估计会像吃了苍蝇一样难受吧。 有网友提出,李大妈年龄不小了,会不会因为年龄大,不被执行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年满70周岁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李大妈今年60几岁,距离不执行拘留处罚的责任年龄,还差了好几年,也就是说,李大妈还没有达到不执行处罚的年龄。 2、李大妈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仅仅是治安拘留吗? 盗窃的本质,是违背他人意愿,转移他人对物品的占有,李大妈违背了水果店的意愿,转移了水果店对车厘子的占有,其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那么,李大妈的行为,仅构成拘留吗?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追诉。 具体是1000元还是3000元,每个省市在这个范围内确定,浙江的标准是3000元。 李大妈偷的几箱车厘子,从价值上讲,以一箱两百元或者三百元计算,也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并不意外着李大妈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 通俗地讲,在盗窃金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情节的,同样要按照盗窃罪处罚,而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3次盗窃。 换而言之,李大妈在过年期间,三次偷车厘子的行为,已进到盗窃罪的射程范围。

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后,笔者认为,李大妈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李大妈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拘留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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