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4日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4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罚款120万元,处罚机关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月26日。
据悉,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将资金入股非上市企业用于经商办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对其罚款120万元。
此外,刘金城(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将资金入股非上市企业用于经商办企业”事项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赵天应(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给予警告。
洪应成(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经理),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给予警告。
李正宣(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经理),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给予警告。
杨惠莲(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独立审查人),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给予警告。(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