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窨井”致人受伤,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扬眼 2024-03-06 18:25:19

日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针对在审理一起“问题窨井”致人受伤的赔偿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窨井管理企业收到后开展整治排查工作,从源头上防范规避社会风险,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性、预防性化解。

胡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由于路面曲折且遇到高于地面约5厘米的窨井盖台基凸起,胡某被绊倒后头撞到路基受伤。经查,涉案窨井为高压电力电缆井。

云龙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某电力公司作为管理人未能对窨井尽到保证设施安全的义务,应对胡某的损失承担责任;胡某骑电动车未戴头盔,没有对路面状况注意观察、安全驾驶,对损害后果的产生亦存在过错。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某电力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胡某约15.7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作出判决后,云龙法院梳理近年来审理的因窨井设施造成市民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向当地窨井管理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指出目前路面窨井安装维护、登记管理、“问题窨井”反馈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法院提出整改建议,包括建立健全窨井登记管理制度,适时开展窨井排查整改工作,加强日常监管维护,明确权属责任,创新窨井动态监管方式,畅通“问题窨井”反馈渠道等。

窨井管理企业收到司法建议后作出回函,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下好“绣花功夫”,发扬“工匠精神”,落实窨井管理责任,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通讯员沈高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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