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大妈趁水果店人员不注意时,悄悄把一箱车厘子搬上电动车,溜之大吉。谁料

深海看世界 2024-03-27 20:48:58

浙江绍兴,一大妈趁水果店人员不注意时,悄悄把一箱车厘子搬上电动车,溜之大吉。谁料,大妈竟然从来不吃车厘子。

眼下时节,大家流行吃车厘子,李某也想买点车厘子,放在家里招待客人,觉得这样特别有面子。

李某去水果店问了下,车厘子一斤几十元,看着这价格,李某又望而生畏了。自己一个月的退休金就那么点,想买车厘子又舍不得。

左思右想,李某忽然心生一计,水果店门口那么多车厘子,自己趁人不注意的时候偷偷拿一些,这样就不会被人发现吧?

说干就干,事发当天,李某转了几个水果店,发现有个水果店门开着,正好店里没人,于是手脚麻利的赶紧搬了一箱车厘子放在自己电动车上,一溜烟的就跑了。

回家以后,李某内心还是有点忐忑,可是过了几天居然没事,李某这下踏实了。觉得偷一箱车厘子,老板应该不会察觉,这样也没什么事。

李某尝到甜头后,更是一念贪心起,更想去偷了。这次李某换了另外一家水果商店,先是和店员闲聊,问问水果价格,然后趁店员招呼其他客人的时候,李某又故技重施,把一箱车厘子偷偷搬走。

李某觉得每家店里偷拿一箱太安全了,根本没什么事。过了两天,李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偷拿了一箱车厘子回家。

然而,幸运不是每次都会降落给李大妈,水果店清点时发现车厘子少了一箱,先后报警了。

民警开始以为是团伙作案,或者多人盗窃,最后调查周围监控发现,锁定目标,原来是同一个人。

民警很快找到李某,并将李某传唤到案。李某看到事情已经败露,只得老老实实交待。原来李某因为患有糖尿病,不能吃甜的水果,刚开始偷车厘子是为了送人更有面子!后来发现偷一箱车厘子很安全,水果店发现不了,于是越偷越收不住手。最后竟然连续偷了三次,直至案发被抓!

事后,因涉嫌盗窃,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了拘留六天的处罚。

李大妈患有糖尿病,明知自己吃不了车厘子这样糖分高的水果,但还是为了挣面子去偷车厘子。结果,面子没挣到,还让自己臭名远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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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安机关对李某拘留六天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李某偷盗车厘子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规定,应该处以5—10日的拘留,还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公安机关对李某只做出了6天拘留的处罚,这样的处罚已经是法外开恩了!

李某为了面子又舍不得花钱,现在被抓,不仅丢了面子,还要花钱,得不偿失啊!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李某偷盗的车厘子,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李某原本舍不得买车厘子,这等于直接要一下购买三箱车厘子,还不得讨价还价。早知结果如此,李某当初打死也不会偷拿的。

再次,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确实处罚过轻,李某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李某短时间内联系盗窃三次,已经达到司法解释里面规定的两年内三次偷盗的情形,可以按照盗窃罪立案。但是民警可能也是考虑到李某的社会危害性小,而且涉案金额不大,所以没有这么处罚。

《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按照盗窃罪立案,那么李某的行为将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会是简简单单的行政拘留6天处罚。

所以,看到自己喜欢的东西,还是量力而行的去购买,不敢再有违法偷盗的念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违法必定要面临法律的制裁,只会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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