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张倩楠
2024年3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简称《决定》)。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梁尚华回答界面新闻提问时指出,本次修法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名称和管理职能的调整,具备相应的承接措施和可行的配套措施,能够保证有关部门继续规范有序管理,实现部门职责调整的良好衔接和平稳过渡。
为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处罚方式,做好与相关上位法的衔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草案)》。日前,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梁尚华介绍,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决定》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4部行政法规中有关机构名称作出了修改。
例如,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这一机构名称已经不再使用,据此,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又如,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科技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地方政府科技部门职责结合实际进行调整。目前,各地方政府科技部门职责调整情况不尽一致,有的省份将科技部门的这项职责划入卫生健康部门,有的省份相关职责仍保留在科技部门。据此,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
关于行政法规修改之前有关部门职责衔接的问题,梁尚华介绍,《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明确规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如何避免执法变成“执罚”,维护小微经营者权益?梁尚华介绍,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梁尚华介绍,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多个文件,用一系列“实”的举措,规范行政执法,推动解决随意执法等问题。
例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要求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又如,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梳理形成本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梁尚华介绍,今年2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倡导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公正文明执法,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要求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充分发挥监督合力,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