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田丽的丈夫在离世时,将一张仍有余额的银行卡交给田丽。几个月后,田丽委托女儿张娟到银行把钱取出,结果发现已经有人3次取出29000元,取款人签名竟然是已故的“亡夫”!
田丽的丈夫是一位老兵,年轻时为国家付出了不少的艰辛,退休后每个月都能收到一笔不菲的退休金。
在离世之前,他把事情都交待清楚后,将一张银行卡交给田丽,让田丽好好照顾自己,便驾鹤西去。
田丽年纪也不小了,经常忘事,她担心自己把银行卡弄丢,就把卡交给自己的女儿张娟代为保管。 某日,张娟按照母亲田丽的要求,到银行将钱取出,结果在输入密码之后,却发现余额不对,比田丽所说的余额少了近3万元。
一开始,张娟以为是母亲搞错了,可母亲坚持说没有错,因为丈夫刚去世,她就拿着银行卡去柜机查询过。 张娟就到人工柜台调取了交易记录,发现流水上有三次异常的交易记录,均在父亲离世之后所取,共计29000元。
张娟很诧异,跟母亲反复确认后得知,在父亲离世后她就没有使用过该卡取钱,于是找到银行工作人员沟通,银行工作人员调取了取款记录后,发现取款人的签名竟然是张娟已故的父亲!
是灵异事件?还是有人作梗?前者显然不可能,事情必须是人做出来的。田丽怀疑有人在银行卡上动手脚,而银行并未尽到核对取款人真实身份的责任,因此银行要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1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田丽有处分丈夫遗产的权利。 田丽多次找到银行讨要说法,可银行总以跟自己没关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拒绝田丽的要求。
双方多次交涉无果,田丽只有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29000元本金和4000元利息。
田丽认为:银行作为管理存款的金融机构,不但要保障存款资金的安全,更要在取款时起到谨慎核对取款人身份信息的义务。
本案中,亡夫的银行卡被冒用,是因为银行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所致,因此银行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银行认为:根据199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储蓄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提取人民币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取款凭证上登记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 对柜机取现没有作出核对身份的要求,只需有人持卡自行到柜机即可完成该业务。 因此银行认为,本案中的3次取款记录显示,总计取款29000元,每次取款均未超过5万元,故不需要取款人提供身份证件,银行也无需核对取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同时,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存银行的账号密码,持卡人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田丽丈夫的银行卡和密码脱离监管和泄露,在没有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和修改密码的前提下,均不是银行的责任,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能说服谁。 本案最大的疑点,就是到底是谁取走了银行卡里的钱?能取走卡里钱的人,一定是能摸得到卡,又知道密码的人,到底会是谁呢? 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田丽认为银行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和自己根本没有泄露密码,那就要对此拿出证据进行质证。 庭审中,田丽拿出了三次取款记录的交易凭证交给法庭,法官注意到,除了本案中的三次取款记录,在此之前还有11笔计16万的取款记录。
张娟承认,这11笔取现记录是自己哥哥取的,但哥哥取完钱之后,就把银行卡还给了自己,除了田丽、自己、哥哥以外,没有任何人知道银行卡密码。 除此之外,田丽无法提供出其他证据,而这张银行交易凭证,仅能证明田丽的钱被取走,无法证明其没有泄露银行卡及密码。 银行认为,田丽能把银行卡密码告诉张娟,张娟又把银行卡密码告诉自己哥哥,那就不能排除张娟再以同样的方式把银行卡密码告诉其他人,是田丽没有履行好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田丽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没有泄露银行卡密码,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没有尽到谨慎审查取款人身份信息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驳回了田丽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相信读者们对此事该有了独立的判断。万一真的是有人盗刷银行卡,那么田丽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盗刷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就相当于采取了非法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一样,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受害人只需到公安机关报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