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复活逝者可以抚慰亲人伤痛,寄托粉丝哀思,但随着技术普及和商业化,一些法律和伦理问题也逐渐浮现。
4月24日,第13期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AI复活:科技慰藉还是生意噱头”在京举行,来自技术产业、科技哲学和法律等领域的学者专家一同探讨“AI复活”话题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源从法律角度介绍,当前在AI技术加持下,个人数据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目前并无法律法规禁止亲属对逝者肖像等个人信息的再利用,“AI复活”在商业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逝者亲属和公众感受,也要关注科技伦理问题,涉及高风险的应用场景需按照规定接受科技伦理审查。
同时,王源也指出,数据要素利用是我国正在大力倡导的“大政方针”,如果对具有普遍商业化潜力的新生技术应用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可能成为阻碍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AI技术下个人数据有很高经济价值
王源表示,过去讨论大数据时可能会有一个观点,即数据放在一起才有价值,但如今在AI技术加持下以及商业应用的出现,单一的个人数据有着很高的财产价值。比如上周刘强东发布了自己的数字人产品,在业界引起很大关注。数字人可以参与产品推宣,未来可能改变电商销售模式,成为“数字人”版销售说明书,将功能性和娱乐性融为一体。从法律角度看,刘强东的竞争对手如果使用其本人类似形象或者声音,可能侵害著作权和人格权,后者包括姓名、肖像等,还可能涉及通过混淆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中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有专门规定,比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文件从两个方面规范行业发展,首先是合理利用,比如对个人的声音、声纹等的合理利用;其次是使用他人肖像或者声音都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利用,需经由个人单独同意。
法律不禁止近亲属对逝者数据的再利用
王源认为,AI复活可以从人格权和财产权两个角度讨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逝者拥有人格利益且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的规定最为全面: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可以发出禁令停止侵害行为。亲属本人还能以精神利益受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她表示,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死者的个人信息,给了近亲属对逝者信息的访问权。如果死者生前不同意由近亲属或其他人继续使用,法律会尊重死者的意愿。
“但这可能引出另一个问题。”王源指出,如果逝者生前指定其个人信息的利用方式,其近亲属能否违背其意愿。在器官捐献领域,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近亲属享有对死者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但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目前,法律仅从保护人格和个人信息角度规定了近亲属的权利和死者权益,没有涉及逝者数据再利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明令禁止;人格不可继承,但相关数据是否属于遗产?《民法典》对虚拟财产归属也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技术运用面临不少难题。王源举例称,《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如果有人以AI技术使逝者出现在荧幕上,算不算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法律禁止这样的行为吗?如果内容不符合逝者生前的意愿,是他人‘想让其说的话’,是否侵害了逝者的权益?如果侵害了,侵害的是哪一种权利?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解决。”她说。
涉及高风险的技术运用需受科技伦理审查
王源表示,AI复活技术的应用除了考虑逝者及其亲属,还要考虑到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和情感,以及国家、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比如不可随意侵犯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名誉。这就涉及科技伦理。2023年发布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在个人数据研究过程中可能对公共秩序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也需受上述文件管理,接受伦理委员会审查。
同时,这一规定也反映出立法的导向,在AI技术普遍可及的情况下,如果对每一次技术运用都做伦理审查,就会形成产业合规上的障碍。王源总结道,“AI复活”技术最大的风险不是源于侵权或舆论反对,而是技术应用被突然叫停,需要对监管态势进行前瞻性判断。
采写:南都记者郭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