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宁夏银川,刘某怀疑女友与任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当日,刘某驾驶一辆无

香橙国际说 2024-04-27 21:20:08

令人发指!宁夏银川,刘某怀疑女友与任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当日,刘某驾驶一辆无牌黑色雪佛兰轿车行至在某路段时,看到前方有一男性在马路辅道步行,误以为是任某,瞬间气不打一处来,随即驾车猛地加速撞向该男子。

该男子见状快速向路边躲闪,避让时没站稳摔倒在路边的绿化带,随后赶忙起身逃跑。刘某又驾驶的车辆撞向该男子身后在路边停放的机动车,造成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后刘某下车追赶该男子欲对其实施殴打,待追上该男子后发现并不是任某,转身便坐车逃离现场。

经银川市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撞的两辆机动车损失共计5089.61元。

刘某的行为确实恶劣,光天化日之下开车撞人,影响实在太坏。同时也体现出当第三者不只是面临家庭破裂的危险,还有可能面临生命危险。幸好本案中的男子躲得快,一旦发生了事故,那可真是飞来横祸了 。

··看到这里,亲爱的读者你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

1、刘某开车撞人的行为如何评价?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应该存在未遂形态。

故意伤害罪需要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本案中的刘某在路上发现“任某”后,猛地加速撞向该男子,其主观是具备伤害他人的意图。但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男子受伤的结果,按照道理来说,应该符合故意伤害未遂的构成要件。

但司法实践中法会否认故意伤害未遂构成犯罪,因为在未造成轻伤结果以上的情况下,很难确认行为人是否有伤害他人到轻伤以上这个程度的故意,所以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追究轻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

2、刘某没有撞到人反而撞到机动车的行为如何评价?

有的律师认为:刘某的主观意图是撞人,结果撞了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结果。因故意伤害未遂在实践中一般认定无罪,而刘某不具损坏机动车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于“过失损毁财物”,而刑法中没有“过失损毁财物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刘某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片面,未能综合判断刘某的主观意图。本案中的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其主观应当明知在公路上驾驶车辆撞人有可能造成的危险结果,所以刘某对此应有预见性。在该男子躲闪后,刘某看到该男子身处被撞机动车的前方,仍驾车撞向机动车,其对驾车的行为与撞机动车所造成的结果是有概括性的故意,应当理解为刘某对此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放任的心态,属间接故意。所以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3、延伸一点,如果刘某撞到了该男子致轻伤后,发现不是任某,如何评价刘某的行为?

刘某伤害的目标是任某,结果撞的人不是任某,这种情形在刑法中叫做对象错误。对象错误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侵害对象产生的错误认识,司法界对这种情形有两种学派的观点,分别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具体到本案就是是指刘某误把该男子当做任某加以侵害,而该男子与任某体现相同的法益,即人身健康生命权,刘某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仍属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简单的来说,刘某是要撞一个“人”,结果也撞到了一个“人”,刘某的主观和行为是相统一的,所以刘某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具体符合说:本案中的刘某虽然具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任某,但任某并没有受到伤害;刘某又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该男子受伤,因而对该男子的受伤没有主观故意。刘某则对任某成立故意伤害未遂,对该男子成立过失致人轻伤。上述已经阐明故意伤害未遂一般不认定为犯罪,而刑法未规定过失致人轻伤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为该刘某无罪。

这种观点所推出来的结果明显是悖论,明明造成了危害结果为何还是无罪,违背了常人的认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对象错误的情形,由具体符合说向法定符合说妥协,均认为构成故意犯罪一罪,也就是本案中的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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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情不知所起 一往而深”,本案中的刘某对自己的女友的感情是毋庸置疑的,但仅仅是自己怀疑女友出轨,不去理智地与其交流,反而采取如此愚蠢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差点酿成大错,实在是冲动至极。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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