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要渣男,六人获刑”,四川雅安,一冷某女子醉酒后对四个闺蜜“要渣男”,四个闺蜜经过商量,让李某将冷某接走并发生关系。
案发当日,余某·女·、魏某·女·、彭某·女·、杨某·女·与冷某·女·是闺蜜关系,五人在余某家喝酒吃饭。冷某醉酒后称“要渣男”,余某、魏某、彭某、杨某为满足其心愿,便商量让李某·男·将冷某接走,并与冷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由余某给李某打电话告知冷某的要求,李某不信,余某等人便拍摄冷某醉酒后睡在地上的视频后通过微信发给李某。李某便赶到余某家,并在余某的帮助下,将处于醉酒状态的冷某抱上出租车,魏某、杨某让余某将冷某的手机开启为飞行模式。
李某·男·搭乘出租车将冷某带至雨城区某酒店,趁冷某醉酒之机,连续两次与冷某发生性关系,还拍摄了冷某赤裸身体以及与冷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
凌晨1时许,李某·男·离开酒店后将与冷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给郑某·男·等人观看,郑某提出要去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凌晨2时许,李某回到酒店房间,趁冷某醉酒之机,第三次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
郑某通过微信与李某联系后来到酒店,李某将房卡拿给郑某,并告知房间号后离开酒店。郑磊随后进入房间,发现房间内没有人,便告知李某前来查看。雷某回到酒店在杂物间找到冷某,将冷某抱回房间并告知郑某后离开。郑某再次进入房间,趁冷某醉酒之机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酒店。
不得不说,这四个女孩真是为好闺蜜“操碎了心”,这种事情都可以帮闺蜜去实现“愿望”?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
李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 1、.李某与被害人冷某发生性关系不违背冷某的意愿,冷某在“要渣男”、入住宾馆和发生性关系时均意识清醒,李某是在发生“一夜情”的心态下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冷某表现配合,结果也与冷某“要渣男”所追求的效果一致,因而雷某不属于强奸。
2.李某帮助郑某与冷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郑某与冷某发生性关系未超出冷某“要渣男”的要求。
3.即便李某帮助郑磊与冷某发生性关系成立共同犯罪,雷雅雄也仅属于强奸罪的从犯。
4.李某和某没有轮流强奸冷某的共谋,李某的行为不是强奸,二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是两个强奸行为,因而也不属于轮奸。
5.被害人冷某大量饮酒后多次提出要找“渣男”,对于该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 1、根据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和冷某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能证明被害人冷某在大量饮酒后表示“要渣男”及此后被某带走、先后与李某和郑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已处于酒醉及意识不清的状态,无法有效表达自己意愿并失去保护自己的能力,李某在此情形下趁机多次与冷某发生性关系,郑某也趁机与冷某发生了性关系,冷某苏醒后察觉异样并在与雷雅雄协商无果后选择报警。认定李某、郑某具有强奸的主观目的并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实施了奸淫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
2、李某在自己实施强奸某的行为后,将冷某提供给某,帮助郑某趁冷某酒醉意识不清而强奸冷某,郑某的行为也已构成强奸罪。雷雅雄在自己强奸冷某后又帮助郑磊强奸冷某,郑磊对此也明知,二人对于轮流强奸冷某既有主观认知又有客观行为,属于轮奸,且轮奸中雷雅雄的主观恶性更大、实行行为更多,不属于从犯。
3、被害人冷某醉酒后失去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进而给了李某、郑某可乘之机,不能认定冷某具有过错。李某带冷某到达宾馆后,先后数次与冷某发生性关系,还拍摄强奸冷某的视频,还将冷某提供给郑某强奸,使得冷某遭到二人轮奸,对冷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强奸罪中除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括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比如本案的冷谋喝酒喝多了,导致被害人不能很好地表达性自由的意志就可以,性的防卫能力很弱,便是不知反抗的程度。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郑某和雷某二人在冷某醉酒后,达成了合意,构成强奸罪中的轮奸情节。 而本案中的四个闺蜜仅仅对李某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行为,故只对李某一人的强奸行为负责。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判决: 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杨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魏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彭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句醉话,闺女当真,把四人都送进了大牢。女孩子本就不胜酒力,喝酒一定要适量,遇到这种情况保护作为闺蜜还来不及,怎么会做出如此愚蠢之事,让人无语。
给你自由
还是没协商好
阿玉
酒驾,醉驾都没罪!因为她们也"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