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心寒!”江苏泰州,一女子打开房门,放下包,听到一阵哭声,她瞬间感觉不对,扔掉鞋子,跑向孩子的房间,眼前的这一幕,她惊呆了,孩子的身上竟然青一块紫一块,抱住儿子安抚,得知真相后,女子瞬间泪流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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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琴琴拖着疲惫身体打开房门,将手提包轻轻放在鞋柜上,却被一连串的哭声打断了她短暂的平静。
她快步走向声源,只见她的儿子,双膝跪在地上,脸上的泪水已经将脸颊湿透。
她心头一紧,快步跑过去,俯身将儿子搂在怀里,试图用温暖的拥抱消除他的恐惧和悲伤。
“怎么了,宝贝?谁欺负你了?”她紧紧地抱着他,低声安抚。
儿子颤抖着手指,指向了他红肿的腿部,母亲的眼中闪过一丝愤怒与不解。小腿上,排列着一排排清晰的红印。
在轻声地询问与安抚之下,儿子哽咽着讲述了学校发生的一切。母亲愤怒与担忧交织,她温柔抚摸着儿子的头发,内心却是翻江倒海。
学校的事,她必须弄个明白。
石琴琴掏出手机,打开微信,微信对话框里,她直白而坚定的语气,与老师之间的对话激起了愈演愈烈的冲突。
老师的解释似乎试图合理化她的暴行:“他今天一直哭,我也很生气,然后就...”
石琴琴回应:“所以你觉得他哭,你就可以打他34下吗?!”
石琴琴的质问,老师的辩解,成为两个世界的碰撞。在母爱的怀抱里,儿子安静了,但那些印记仍在他的皮肤上留下痕迹,更在他的心灵上刻下阴影。
石琴琴在社交平台上发文,讲述着她儿子的遭遇。她质问制度,质问每一个成年人对于一个孩子的态度和耐心。
这些文字,很快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许多家长、教育工作者,甚至是官方机构开始加入这个讨论中。
教育局的介入,让这个事件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调查、访谈、了解情况,然后制定下一步的处理办法。
石琴琴站在媒体面前,她分享着她的感受:我希望所有的老师都能理解,孩子们是脆弱的,他们需要被理解,被爱护,而不是用这样的方式来‘教育’。
这个案例,就像一个镜子,反映出了社会对待儿童教育和保护的多个面向。
这不只是一个个案,而是触及了更多人对教育方式、师生关系,乃至于整个社会对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反思。
我想,看到石琴琴的孩子在学校受到的不公正对待,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愤怒。我也一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怎么定?
1. 对于这件事,老师对学生的体罚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老师虽然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但作为教育工作者,是不是也应该给予孩子必要的保护呢?
石琴琴孩子的受伤,尤其是在学校这个应该是安全的地方发生,老师用如此极端的方法惩罚学生,这让人怎能不怒?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他们免受伤害。
您觉得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欢迎留言讨论。
2. 学校在这次事件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欺凌防范与干预指南·试行·》明确指出:学校应当落实学生欺凌防范与干预的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
在本案中,老师的行为虽然不能简单归结为欺凌,但其对学生施加的身体伤害已明显违反了教育的初衷和职责。
学校作为教育孩子的地方,有义务保证在校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安全,因此在这个事件中,学校是否落实了这个职责,是否有对这位老师的行为进行过早期的干预和矫正?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3.对于石琴琴,她有权要求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对老师的行为进行处理吗?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或者遗弃的,或者有其他丧失监护资格情形的,被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其监护资格。
在本案中,石琴琴完全有权要求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对老师的行为进行处理。而学校作为这个孩子的监护单位,有义务确保孩子在学校里的人身安全。
4.在本案中,如果石琴琴选择起诉,孩子在法庭上需要作证吗?
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作证的规定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可以录取其陈述。
这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石琴琴的儿子并不需要直接在法庭上作证。
那么,对于我们每一个家长、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甚至每一个社会人,都应该关注这样的事件,更应该去关注我们的法律是如何去保护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弱势群体的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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