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又火了!”山东淄博,一小孩在逛国艺馆时,不小心撞破了一个华光陶瓷花瓶,花瓶标价119600元,一旁的孩子急的大喊:“这回闯大祸了!”小孩家人被吓的不知所措,可艺术馆接下来的举动,却引得全网怒赞。
(来源:第一现场)
小杰是个活泼好奇的孩子,对一切都充满了好奇心。
他跟随大人来到国艺馆,穿梭在各式艺术品之间,不时好奇观赏。
当他们走到一处展示陶瓷花瓶的区域时,小杰被那些色彩斑斓、形态各异的花瓶深深吸引。
年幼的小杰试图挤到更前面,以便能更清楚地欣赏那些花瓶。
就在这时,一个不小心,他的小手触碰到了一个价值不菲的陶瓷花瓶。
只听“啪”的一声脆响,花瓶从展台上滑落,瞬间摔成了碎片。
一时间,现场安静得只能听到呼吸声。
小杰立马被吓哭了,他知道自己闯了大祸,不由得低下了头,不敢看周围人的反应。
旁边的小孩发出惊呼:“这回闯大祸了!”
因为那个花瓶的标价是119600元,带小杰过来的家人脸色变得凝重起来。
艺术馆的工作人员急忙赶了过来,先是询问孩子是否受伤?
得知孩子没有受伤后,他们也松了一口气,眼前的小朋友也就三四岁的样子,茫然不知所措。
这一幕被前来参观的网友拍下,并发在了网上。
事后,国艺馆的工作人员回应说:当时就让孩子免赔了,孩子太小了,也不是故意的,当时展馆人太多了,我们也有些照顾不周。
国艺馆的这个举动,瞬间引发热议。
有人说:体谅孩子太小,免除费用,这是文旅局和企业大气,有格局。
也有人说:淄博真的是一座有温度的城市。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损坏他人财物的,一般需要照价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展馆内,工作人员贴有告示:损坏物品照价赔偿。一般情况下,打碎他人物品,是需要赔偿的。
2、未成人损坏他人物品,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当孩子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小杰不小心打碎花瓶,其父母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国艺馆的做法让人点赞。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国艺馆的工作人员考虑到当时推倒花瓶的孩子只有3、4岁,也不是故意的,当时展馆内人太多了,他们也有些忙不过来,在确认孩子没有受伤之后,就让他走了,自愿放弃了向小杰父母索要赔偿的诉求。
不得不说,这家企业负责人是有格局、有人情味的,这样的举动,为淄博旅游上大分。
当然,我们去参观展馆时,一定要小心谨慎,注意不要随意损坏他人物品,因为一般情况下,损坏他人物品是需要照价赔偿的。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