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已婚硕士生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她注意到人事在招聘时喜欢未婚女性,为了顺利入

在左聊国际 2024-05-05 15:29:23

北京,已婚硕士生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她注意到人事在招聘时喜欢未婚女性,为了顺利入职,她在简历和入职单上写上了未婚,却不料被用人单位发现了,转身就把她给辞退了,还不给赔偿金,女子不服,起诉了他们。

(来源:九派新闻)

硕士学历的张茜在找工作的时候,一点成就感都没有,她发现一般的工作,收入低她看不上,体面一点的工作,要求又颇多,让她很是苦恼。

终于经过她的努力,她注意到了一家公司,招聘的职位,条件比较有包容性,工资待遇还不错,工作看起来也体面。

她很喜欢这个岗位的工作,以她的学历和能力,应聘这份工作不成问题。

为了顺利通过面试,她发现她要应聘的这个岗位,有一个难点,那就是人事对这个岗位的要求,希望是未婚女性。

而张茜在读研究生的时候就已经结婚了,也就是婚姻状况这一栏,她达不到该公司的要求。 找工作不易,找一份心仪的工作更不易,她决定拼一拼运气,在简历上写上未婚。

简历发过去,由于张茜已经做足了准备,简历也非常迎合那家公司的要求。

她顺利得到了面试的机会,果然在面试的时候,她发现人事在婚姻状况这一栏上,问得特别详细,还好张茜提前做好准备,顺利通过了面试。

在入职的时候,填入职单,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她依然写上自己是未婚状态。

顺利入职了自己心爱的岗位,张茜上班非常愉快,然而在签劳动合同时,她的心变得忐忑不安了。

只见合同上约定, 员工入职要写真实简历,如果被发现有作假,那么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不给赔偿金。

看到这个约定,张茜非常害怕,也就是,她一旦被发现是已经结婚了,那么她就会被辞退。

不过后来她转身一想,现在她已经顺利入职了,公司要的是一个能够创造价值的员工。

只要她在岗位上能够创造价值,那么就算公司发现她已经结婚了,也不会轻易辞掉一个人才。

如此一想,她放下了思想的包袱,一心一意放到工作当中。

她早来晚走,不仅轻轻松松完成自己的工作,她还会顾全大局,帮助别的同事,深得大家的喜欢,如此一来,张茜以为自己在这个公司就站稳脚了。

谁知,有一天人事找她了,她忐忑不安走了进去。

果然人事给了她一张辞退单,并告知她:“你入职的时候写未婚状态,这已经构成了欺诈,公司不用不讲诚信的人。”

张茜一看自己被辞退,自己的努力都白费了,也将要失去心爱的工作。

她赶紧解释:“我并不是有意要欺瞒的,我就是担心自己不被录用,才会如此写的,我真的太喜欢这份工作了。”

但不管张茜如何解释,都改变不了自己被辞退的结果。

面对那一张辞职单,张茜内心非常不服。

她真的想不通,结婚跟已婚到底有何区别?不管是结婚也好还是未婚也好,出来工作,能够为公司创造价值就行了,为什么要看重这两个条件,这对女性来说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所以她被辞退之后,她不服气,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

那么她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1、张茜认为,自己写上未婚状态,并不是有意要欺瞒,而是担心自己不被录用,才写的,自己在工作上并没有任何违规的地方,那么公司因为未婚两个字辞退她,就是违法辞退。

《民法典》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张茜表示,如果她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辞退她不算是违法辞退,但是仅仅因为未婚两个字,那么这不算合法辞退。

2、用人单位认为,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员工需要提供真实的简历,如果发现存在虚假陈述,那么他们是可以解除合同关系的,并且不用付赔偿金。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用人单位表示,既然是约定好的事情,员工行为没有符合约定,他们有权辞退员工。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员工的婚姻状况并不是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也不是工作的需求,公司也没有因此造成影响,加上婚姻状况,本就是个人隐私,应当尊重员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婚姻状况不但是员工的隐私问题,更是和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张茜填未婚的状态,是出于担心受歧视,失去工作机会,是人之常情,并不是故意欺诈。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同关系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张茜虽然胜诉了,但她有可能输了人生,毕竟只有诚信才能立足社会,不管什么时候都要讲诚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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